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中的3.3.2“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材料结算办法: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管材)价格涨跌幅度在招标控制价评审参考价的±5%以内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此范围的,其增加或减少 ±5%以外的剩余部分据实调整,增减价格应由(略)、(略)、监理三方共同签证确认。其余的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过 程中不予调整。 现变更为:“材料结算办法:主要材料(需评审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招标控制价评审参考价的±5%以内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此范围的,其增加或减少 ±5%以外的剩余部分据实调整,增减价格应由(略)、(略)、监理三方共同签证确认。其余的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二、原招标文件中的12.1.1说明事项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4]768 号)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提交空白标书,提交的相关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工程业绩应当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则视为虚假投标,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 (略) 。 现变更为: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4]768号)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提交空白标书,提交的相关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工程业绩应当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则视为虚假投标,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略) 提前垫付),行政监督部门 (略) 。 三、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及时下载。本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