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第8条“8、 (略) 报名成功后根据上述所列资格要求、业绩要求、拟派人员资格要求及证明材料要求,认真准备资料,整理形成一份完整比选材料,并在比选报名截止时间前将证明材料( (略) 名称命名)*@*q.com,招标人仅对收到的邮箱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其中确定比选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中若有模糊不清且无法辨识的或晚于比选报名截止时间发送的,将作无效证 (略) 理”。
更正为:“8、 (略) 报名成功后根据上述所列资格要求、业绩要求、拟派人员资格要求及证明材料要求,认真准备资料,整理形成一份完整比选材料,并在比选报名截止时间前将证明材料( (略) 名称命名)发送至电子邮箱(略)4*@*q.com,招标人仅对收到的邮箱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其中确定比选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中若有模糊不清且无法辨识的或晚于比选报名截止时间发送的,将作无效证 (略)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