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彩虹路(采霞巷)3号金江商屋2-4楼资产出租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市仁和区彩虹路(采霞巷)3号金江商屋2-4楼资产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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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 | 出租底价 | 7.*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7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30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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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租赁标的位 (略) (略) (采霞巷)3号金江商屋2-4楼,租赁面积约为1175.06㎡。 二、该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0.*元或其整数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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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7.*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前2个月租金,水电气保证金为5000元。 二、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保同期满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出租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无息退还承租方。若承租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出租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扣除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金、应付未付租金、水电气等费用;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保证金被抵扣通知后30日内向出租方补足其被扣除部分。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出租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如承租方丢失收据,出租方有权暂停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9年6个月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以及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剩余各期租金,承租方应于下一使用期前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应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承租方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的现状及周边设施,并充分知晓租赁标的使用方面可能涉及的风险。 二、承租方在承租房屋内及其周边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承租房屋内及其周边发生的治安案件、民事纠纷或违法行为,均由承租方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或报警,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扩 (略) 域,不得擅自改造、搭建,改变承租房屋用途,以及转租、转让、抵押、变卖承租房屋及出租方所属的任何资产。 四、承租期内,承租方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增扩设备设施、提高使用性能的,承租方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设计施工,确保不破坏主体结构且无安全隐患。承租方应将装修图样及设计方案交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装修面积及投资金额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承租方应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 五、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所改造、装饰、装修、增扩设施设备属不可拆除、移动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应无偿完好、完整地交予出租方,不得擅自拆除,也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装修装饰或其他添附物残存价值。 六、本次租赁标的已纳 (略) 扩能改造红线范围内,租赁期间,若因政府部门、出租方主管部门规划所需和不可抗力其他因素造成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搬离该房屋,如不按期搬离的,出租方可聘请他人代为搬离,由承租方承担代为搬离的全部费用;如出租方因此通过诉讼途径收回房屋的,相关律师费、鉴定费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七、承租方应协助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检查或维修,严禁在承租房屋内存储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严禁在商铺和办公资产内使用明火,严禁发生“三合一”(即:煮饭、住宿、经营在同一房屋内)行为。 八、承租方负责承租房屋(除主体结构和外墙自然损坏之外)的所有保养和维修义务,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房屋附属物或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或予以修复。 九、承租期间,承租方系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负责承租房屋“门前五包”责任,负责房屋内部及外部墙面的安全管理,对其租赁、使用和实际管理的房屋、设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的水电气使用,房屋外部搁置物、悬挂物等脱坠落,以及高空抛物、人员在室内滑倒摔伤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在防汛、噪音、环保等方面接受出租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承租期间由承租方承担水费、电费、气费、卫生费、物业费、通信费等一切费用。承租方须依约按时足额缴清相应费用,不得拖欠。 十一、若承租方擅自扩 (略) 域、增加构建筑物,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拆除;若承租方拒不拆除,出租方可按合同租金单价的2倍*增加面积*天数向承租方计收违约金;若因此出租方受到相关部门追责,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出租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十二、若双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按合同相关约定终结租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和损失赔偿的结算工作;承租方应在此期间内将出租方房屋和按约定应归出租方所有的其他资产保证完好地归还和交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将该房屋钥匙、水电气卡完好交给出租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报名时需缴纳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三、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租赁标 (略) 于闲置状态,按现状整体出租。租赁标的已纳 (略) 扩能改造红线范围内,但扩能时间尚未明确。 二、租赁标的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及交易价格。 三、本次租赁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担保、涉诉等影响公开出租的情形。 四、租赁用途:酒店、旅馆等。 五、租赁期限:9年6个月(含免租期),免租期为3个月,租金按半年支付,租金从第三年起每2年递增3%。 六、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物结构、已纳入扩能改造范围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等),确认无误后与出租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承租方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进行资产交接。意向承租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出租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七、租赁期间,承租方在承租房屋内及其周边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承租房屋内及其周边发生的治安案件、民事纠纷或违法行为,均由承租方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或报警,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扩 (略) 域,不得擅自改造、搭建,改变承租房屋用途,以及转租、转让、抵押、变卖承租房屋及出租方所属的任何资产。 九、租赁期间,出租方保证所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含承重墙、板、柱、梁、屋面等)安全。若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致使租赁物损毁,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全部损失,并可解除合同且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承租期内,承租方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增扩设备设施、提高使用性能的,承租方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设计施工,确保不破坏主体结构且无安全隐患。承租方应将装修图样及设计方案交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装修面积及投资金额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承租方应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 十一、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所改造、装饰、装修、增扩设施设备属不可拆除、移动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应无偿完好、完整地交予出租方,不得擅自拆除,也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装修装饰或其他添附物残存价值。 十二、承租方应协助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检查或维修,严禁在承租房屋内存储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严禁在商铺和办公资产内使用明火,严禁发生“三合一”(即:煮饭、住宿、经营在同一房屋内)行为。 十三、承租方负责承租房屋(除主体结构和外墙自然损坏之外)的所有保养和维修义务,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房屋附属物或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或予以修复。 十四、承租期间,承租方系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负责承租房屋“门前五包”责任,负责房屋内部及外部墙面的安全管理,对其租赁、使用和实际管理的房屋、设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的水电气使用,房屋外部搁置物、悬挂物等脱坠落,以及高空抛物、人员在室内滑倒摔伤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在防汛、噪音、环保等方面接受出租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租期间由承租方承担水费、电费、气费、卫生费、物业费、通信费等一切费用。承租方须依约按时足额缴清相应费用,不得拖欠。 十六、本次租赁标的已纳 (略) 扩能改造红线范围内,租赁期间,若因政府部门、出租方主管部门规划所需和不可抗力其他因素造成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搬离该房屋,如不按期搬离的,出租方可聘请他人代为搬离,由承租方承担代为搬离的全部费用;如出租方因此通过诉讼途径收回房屋的,相关律师费、鉴定费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十七、出租方在《资产租赁合同》生效且收到承租方应支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以及出租方在3个工作内将租赁标的资产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 十八、本次出租标的隶 (略) 国有投资(集团) (略) ,现委托攀枝花金沙 (略) 代为管理,并授权攀枝花金沙 (略) 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首期租金,租赁标的首期租金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转至攀枝花金沙 (略) 指定账户。 十九、承租方应按照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维稳目标责任书》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承租方在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十、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告知书》。 二十一、标的查看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30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 (略) 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方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的;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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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谭丽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毅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