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及附送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下列企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如果对该许可决定有异议, (略) 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21-*、*。
公示期:10天
(略) 虹口区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及附送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下列企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如果对该许可决定有异议, (略) 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21-*、*。
公示期:10天
(略) 虹口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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