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315-*
通讯地址:迁西县津源西街307#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地点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日期 | |
迁西县清河(东、西支流段)河道治理工程 | 迁西县水利局 | 河北太硕 (略) | 迁西县清河东、西支流县界至太平寨汇入口 |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5717.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9万元,项目范围: (略) 迁西县清河东、西支流县界至太平寨汇入口,清河清淤疏浚共计19.13km(其中西支长12.6km,桩号X0+000~X12+600,东支长6.53km,桩号D0+000~D6+531);同时对两岸险工段进行防护,岸坡防护共11.64km;项目临时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现状生产桥进行拆除重建,共计1座。项目 (略) 行政审批局初设批复,编号:唐审投资水字〔2022〕54号。 | 1、认真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⑴废气:主要为机械车辆废气、施工扬尘、清淤恶臭气体。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和车辆,加强机械和车辆的管理和维护;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围挡,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施工场地便道经常洒水,保持路面湿润,确保符合《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采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在现场搅拌;恶臭采取抑臭剂喷洒覆盖并及时清运清淤土方等措施,确保恶臭气体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限值要求。 ⑵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清洗废水、生活污水。 施工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绿化。 ⑶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在居民居住区等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隔声板,禁止夜间施工;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合理安排运输路段、时间,避开敏感点集中地区,确保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⑷固废:主要为弃土石方、废弃树木、拆除生产桥产生的废土和水泥管和生活垃圾。 弃土石方运至临时堆土场,废弃树木外售木材厂;拆除生产桥产生的废土和水泥管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生活垃圾转运站集中转运处置。 2、项目运营期无废水、废气、固废、噪声产生,临时占地损毁的地表植被逐渐恢复;运营期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 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12日(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