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文广体旅发〔2022〕18号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开展东兴市2022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通知
各镇文化和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略)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评估管理办法》, (略) 实际,开展2022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定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评估内容
(一)2022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活动总结;
(二)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等工作情况;
(四)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三、评估材料递交时间、地点
时间:**日—20日
地点: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四楼公共文化股
四、评估方式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评估要求
(一)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主观原因,影响职责履行的,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提出不参加评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参加评估。
(二)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因自身主观原因难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申请退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三)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2.拒绝参加评估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居住或未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的;
4.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开展各类各项相关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5.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交办的与传承相应的各类各项工作的;
7.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评估处理
(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其提出书面告诫,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日
东文广体旅发〔2022〕18号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开展东兴市2022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通知
各镇文化和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略)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评估管理办法》, (略) 实际,开展2022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定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评估内容
(一)2022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活动总结;
(二)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等工作情况;
(四)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三、评估材料递交时间、地点
时间:**日—20日
地点: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四楼公共文化股
四、评估方式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评估要求
(一)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主观原因,影响职责履行的,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提出不参加评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参加评估。
(二)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因自身主观原因难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申请退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三)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2.拒绝参加评估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居住或未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的;
4.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开展各类各项相关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5.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交办的与传承相应的各类各项工作的;
7.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评估处理
(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其提出书面告诫,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
(略)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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