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略) 独山 (略) 转让所属一批机器设备(三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25WZ*-3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2-0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2-20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3年5月29日。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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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略) (已注销)院内。 | ||||||||||||||||||||||||||
标的现状 | 闲置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6-21 | ||||||||||||||||||||||||||
评估机构 | 同致信德(北京) (略) | ||||||||||||||||||||||||||
转让底价(元) | *.8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 (略) 独山 (略) 联系人:李勇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 (略) (略) (略) 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重大事 | |
特别 | 一、本次处置的机器设备共计18项,主要为煤气发生炉、电捕焦、上煤料仓、上煤提升机、45千瓦变频器配电箱、提升机、煤气炉加煤机、窰炉煤气烧嘴、窰炉煤气阀门等设备,机器设备购置于2013年至2016年初,设备自2016年初停产至今处于闲置状态。 二、由于委估设备原 (略) 独山 (略) 粉煤灰厂石灰窑生产线使用,2015年拆装后搬运至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略) (已注销)院内,为单段式煤气发生炉,后改造为双段式煤气发生炉。经与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略)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沟通了解到,改造后的煤气发生炉与成套的双段式煤气发生炉略有区别。主要表现在无二级电捕焦、无风冷器等配套设备。委估设备所在的石灰窑生产线于2016年8月停产,现场勘察日评估人员无法直接对设备性能、内部构造、运行状态等进行判断。经向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略)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沟通了解,停产时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无需大修或更换部件,结合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判断委估设备尚可正常使用。但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无人保养维护,多年风吹雨淋,设备状况较差。 三、截止评估基准日,环保部门出于环保要求是限制单段式煤气发生炉的使用的,因为单段炉环保效果较差。对于双段式煤气发生炉的使用,要求需通过环评手续,且设置有脱硫、脱硝等配套设备,同时需保证煤气发生炉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方可使用。委估煤气发生炉是由单段式煤气发生炉改造为双段式煤气发生炉,与成套的双段式煤气发生炉略有区别,需改造后满足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方可使用,本次评估未考虑需进行环保改造所要发生的成本。 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略) 注销后, (略) 独山 (略) 承接资产而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账面无法一一对应,故本次委托人未能提供资产账面值。 五、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 六、意向受让方须对本次标的物进行现场踏勘,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明细表》。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转让标的处置形式方面的要求:整体转让;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四、拆除及运输标的资产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拆除拉运费、人员安全保险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五、由受让方负责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2-07 09:00:00 至 2023-02-20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87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2-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2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2-07 09:00:00-2023-02-20 18: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古丽尼沙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