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苏 (略) 环保安全整治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技改;
项目承担单位:江苏 (略) ;
项目建设地点: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 (略) 现有厂区内;
投资总额:2500万元;
联系人/电话:文贵荣*;
公示时间:自公示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止。
(1)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反应釜清洗水、化验室废水、罐区喷淋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真空泵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废气吸收液等。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管至江苏 (略) 集中处理,达标尾水通过沿海化工园区尾水深海排放管道排入黄海。废水接管执行江苏 (略) 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中COD、氨氮、总氮、总磷等因子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它污染因子排放标 (略) 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标准。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RTO焚烧尾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污水站废气、蒸发析盐不凝气、含氢废气等。
二车间酸性废气(G1-2~G1-5、G3-1~G3-2、G3-4~G3-11、G1-54、G1-55)采用“六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2#排气筒排放;二车间酸性废气(G1-6)采用“两级水吸收+三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2#排气筒排放;五车间高位槽废气(G7-12、G10-1、G10-6、G10-10、G10-22、G10-24、G10-27、G10-31、G10-34、G10-40)采用“一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2#排气筒排放;含卤代烃废气(G7-2~G7-11、G9-2~G9-4、G5-20~G5-32、G5-35、G6-1、G6-3~G6-5、G6-8~G6-9、G6-11~G6-26、G8-3、G8-9~G8-13)采用“两级冷凝(新增)+两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一级二氯*烷树脂吸附(新增)+两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2#排气筒排放;蒸发析盐废气、污水站废气、有机罐区废气采用“两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2#排气筒排放;二车间无组织废气(G1-1、G2-2、G3-3)、五车间无组织双苯恶唑酸废气(G7-1)、五车间氟硅唑废气(G10-3、G10-18、G10-32)、五车间肟菌酯废气(G9-1)、一车间多效唑酸性废气(G2-12、G2-20、G2-22)、一车间烯唑醇(G5-15)、一车间氟酰脲废气(G6-2)、一车间三唑酮废气(G4-2)、一车间烯唑醇废气(G5-2)、一车间氟酰脲废气(G6-7)、一车间虱螨脲废气(G8-2)、无机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采用“一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新增)”处理达标后通过12#排气筒排放;双苯恶唑酸、氟硅酸有机废气(G7-13~G7-16、G10-4~G10-5、G10-7~G10-9、G10-11~G10-17、G10-19~G10-21、G10-23、G10-25~G10-26、G10-28、G10-33、G10-35~G10-39、G10-41、G10-43、G9-5~G9-11)采用“一级冷凝(新增)+一级盐水冷冻(新增)+两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两级碱吸收+RTO(一级活性炭应急用)”处理达标后通过11#排气筒排放;氟硅唑离心废气(G10-29~G10-30、G10-42)采用“一级冷凝(新增)+一级盐水冷冻(新增)+一级碱吸收+两级碱吸收+RTO(一级活性炭应急用)”处理达标后通过11#排气筒排放;一车间混合有机废气(G2-1、G2-3~G2-15、G2-25~G2-29、G4-1、G4-3~G4-24、G5-1、G5-3~G5-19、G5-37、G5-39~G5-43)采用“一级冷凝(新增)+一级盐水冷冻(新增)+一级碱吸收+两级碱吸收+RTO(一级活性炭应急用)”处理达标后通过11#排气筒排放;一车间混合有机废气(G2-16~G2-19、G5-33~G5-34、G6-6、G6-10、G8-1、G8-4~G8-8)采用“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RTO(一级活性炭应急用)”处理达标后通过11#排气筒排放;三车间烘干废气(G7-17、G9-12~G9-13、G2-23~G2-24、G4-25~G4-26、G5-38、G6-27、G8-14~G8-15、G10-44)采用“脉冲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一级活性炭吸附(新增)+两级碱吸收+RTO(一级活性炭应急用)”处理达标后通过11#排气筒排放;含氢废气(G2-21、G5-36)直排;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中氯气、HCl、苯、*苯、H2S、*醇、氨、硫酸雾、*酮、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取值;二噁英类参照执行日本环境厅中央环境审议会制定的环境标准;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氯苯、三*胺、四氢呋喃、*酸*酯、异*醇、DMF、二氯*烷、*醇参照前苏联CH245-71“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执行。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仍需以一车间和二车间设置4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以三车间设置3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以五车间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其他生产车间和原料储罐区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废水处理站设置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建商业、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压缩机、真空泵、离心机和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安装减振垫,厂界外设置绿化带等降噪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蒸馏(精馏)残液、蒸馏残渣、冷凝废液、高浓废液、滤渣、废树脂、废活性炭等、污泥(含水率80%)、废弃包装物、报废原辅料、废劳保用品、废试剂瓶、废机油、废盐、废蓄热陶瓷及生活垃圾。其中蒸馏(精馏)残液、蒸馏残渣、冷凝废液、高浓废液、滤渣、废树脂、废活性炭等、污泥(含水率80%)、废弃包装物、报废原辅料、废劳保用品、废试剂瓶、废机油 (略) 沿海 (略) 处置;废盐、废蓄热陶瓷委托光大环保(盐城) (略) 填埋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因此,本项目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综上所述,在严格按照本环评提出的相关措施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做放,所采用的措施是可行的。
公示事项:公众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联系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对拟建工程相关环保要求或建议。
环评单位:绿政生态 (略)
地址: (略) 大数据产业园A28栋
联系人:陈干联系电话:*
附:建农公示.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