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我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代县人民政府草拟了《蓬溪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7月18日止。如对征求意见稿存在异议,请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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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蓬溪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蓬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
蓬溪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级审批和风险防范制度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我县辖区内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经平等协商,按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开展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期限,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继续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分别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单位分别为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略) 、 (略)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二章 审查和审批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从业人员;
2.经营效益差,近两年连续亏损;
3.社会信誉差,存在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二)项目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农村土地实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粮食生产、土地管理、 环境保护、农业产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拋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一)乡镇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30亩(含)~500亩(不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3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建立流转台账。
(二)县级审批。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分别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蓬溪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土地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受让主体的经营能力或资质、经营项目以及流转土地信息、土地用途、流转意愿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作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作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初步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
(五)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初步审批意见,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作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审批意见。
(六)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出让方(委托流转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格证明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近一年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2.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上一年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3.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章程或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营利法人提供)、财务报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近两年财务报表、对公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5.非法人组织: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证明。
(二)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信用报告。
(三)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书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需提供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承办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建立审查审核台账,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及时归档保存相关材料,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台账更新信息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出让方自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出让方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无出让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出让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五条 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出让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统一签订。流转合同采用农业农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应当按签订流转合同当年标准支付一年土地流转费作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受让方在流转期内获得财政项目扶持的,按所获财政扶持总额的5%标准交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统一收取,专户存储。在合同履行完毕且受让方没有违约时,可申请全额无息退还交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若履约期内因受让方原因违约的,不退还交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第十八条 支持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服务保证保险等多种保险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蓬溪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整村(组)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管台账,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 “非粮化”等为重点,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短信、微信、 (略) ,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批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须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批机关、承办部门、参与单位等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