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街道 (略)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期)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略) 街道 (略)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期)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招标合同约定:"未收到发票和中央财政资金,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这不就是说明项目资金没到位吗?发包人没收到中央资金还要承包人负责?天理何在?没钱就不要开项目好吗?这样的招标文件发改委也可以审过?不要再坑施工单位了好不?
答:该项目资金现已落实,专用合同条款中进度款支付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质疑2:按招标文件中进度款支付条款p142第(3)未收到发票和中央财政资金,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请问中央财政资金收到与否是发包人的事,且施工单位根本无法知晓,发包人还有权拒付工程款,这合理吗?施工单位的权益如何保障?民工工资如何保障?这样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吗?
答:该项目资金现已落实,专用合同条款中进度款支付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质疑3:建管〔2022〕129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 (略) 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略) 企业 (略) 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 (略) 建设工程 (略) 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 (略) 址:http://**_166/zfxxgkmls/zcwj/qtwj/(略)/t(略)_(略).html)中“第五章? 动态监管检 (略) 理:第十六条 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 (略) 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 (略)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以及渝建管〔2024〕160号( (略) 址:http://**_166/gsgg/(略)/t(略)_(略).html)、渝建管〔2023〕131号( (略) 址:http://**_166/zfxxgkmls/zcwj/qtwj/(略)/t(略)_(略).html)、渝建管〔2023〕212号( (略) 址:http://**_166/gsgg/(略)/t(略)_(略).html)、渝建管〔2023〕9号( (略) 址:http://**_166/gsgg/(略)/t(略)_(略).html)等等,非常明确“未入渝报送或者屏蔽入渝报送或者注销 (略) 外企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一”。再者,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 (略) 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 (略) 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 (略) 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假如提供“虚假不实承诺”参与了投标又不是前三名,评标专家、业主、监督又没及时发现,又 (略) 理呢?尊敬的业主请问你们又认为哪些情况属于“ (略) 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答:1、本项目为施工招标,不是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是按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编制。
2、评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对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详见随本答疑及补遗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2、本项目施工图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详见随本答疑及补遗发出的施工图。
3、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第(2)条、第(3)条、第(4)条内容修改如下:
(2)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③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 10 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80%支付承包人。
④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所得合计金额占签约合同价格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金额的比例,并以签约合同价格中措施项目费为基数计算当期完成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80%支付承包人。
⑤其他项目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其他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其他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的80 %支付承包人。
⑥人工费(工资款):发包人在签发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 25%时,按不小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 25%拨付),支付至承包人。
⑦人工、材料价差按80%纳入当期进度支付,价差调整方式按11条约定执行。
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0%;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5%;完成结算审核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且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注:1、承包人若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将未完成与人工费分包审计作为延期支付人工费的理由。
2、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审计,则最终审定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审计金额为准。
以上答疑及补遗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答疑补遗内容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略)
(略) (略) 人民 (略) 街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 (略)
2024年12月3日
[(略)(略)].CQCF
工程量清单.pdf
施工图(二期): (略) 街道 (略)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期).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