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峰阳村湾塘等7个塘面约145亩经营权流转公告
项目名称 | 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峰阳村湾塘等7个塘面约145亩经营权流转 | |||||||||
项目编号 | 2024HDWNA* | |||||||||
委托方 | (略) 新街镇峰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主管部门 | (略) (略) 联系电话:0550-*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1月12日19:00始至2024年11月26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1月12日19:00始至2024年11月2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流转年限(年) | 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新街镇峰阳村湾塘等7个塘面约145亩经营权 | 东至郑集镇川桥村,南至风景道,西至石庙村吴庄组,北至石梁镇周营村 | 约145 | 渔光互补 | 20 | 6.* | 0.6 | ||||
说明:1.流转期内,流出方不保证水位。 | ||||||||||
用途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流转标的用途为渔光互补,且不得用于养殖影响水体水质的水产品(如养珍珠、芡实等)。 3.流转期内,流转标的由流入方自行管理,不得破坏标的原有整体结构,流转标的漏水、渗水、周边埂面损坏由流入方自行维修,费用由流入方自行承担。 | |||||||||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流转期内,年流转价款无递增;流转价款每年支付一次。 2.流入方在签订合同当日付清首年流转价款,以后年度流转价款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提前30日支付,先支付再使用。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流转价款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流转价款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流入方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在流转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流入方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五)流入方在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不得养殖影响大坝、塘埂安全的品种;流入方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委托方。 (六)流入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面原貌。在流转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流出方不承担责任。 (七)流转期内,流转标的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八)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需将流转标的在合同终止后6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流入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 (略) 理。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 ||||||||||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http://**)。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 竞价规则详见本 (略) 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流转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流转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略) 五楼513室,联系电话:0550-*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流转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流转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 (略) 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 (略) (略) 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干主任,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殷工,0550-*( (略) (略) (略) 五楼513室) | |||||||||
技术支持 | *、0512-*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农村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 (略) 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略)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水面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租赁)水面基本情况及用途
*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组的 亩水面(详见下表)经营权流转(出租)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水面经营权用途:
禁止事项:
第二条 流转(租赁)期限
水面经营权流转(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水面承包期剩余期限)。*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水面交付*方。
第三条 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签订 天内*方向*方(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一次性支付本年全年水面经营权流转租金,以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方向*方支付当年度的流转价款。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有权获得水面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方收回水面经营权。
2、有权监督*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租赁)水面,制止*方损坏流转(租赁)水面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水面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略) 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流入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水面,不得给水面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原有水库梗,确保农户生产生活用水。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
6、未经*方同意,*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水面。
7、租赁期满,及时向*方交还流转(租赁)水面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结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结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水面,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方有权收回该水面的经营权,*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需按照当时的水面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限,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结: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水面的,本合同自动终结。
(六)*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水面经营权,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水面的;
2、搞非农建设的;
4、破坏、污染水面的;
5、逾期未交纳水面经营权流转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6、未经*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水面或以流转水面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7、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方非法干预*方生产经营活动,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方逾期交付水面,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水面,改变水面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水面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方有权要求*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2、*方自合同签订 日内,向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 元,用于支付*方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方擅自改变水面 (略) 罚金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租赁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返还*方风险保障金本息。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流转(租赁)水面所在地的农村水面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经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水面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方(签字): *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