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一月一签,合同每月一签,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应该次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押金)为3万元,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租金。
3、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如需转租,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不予退还。
4、出租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国家名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不得有污杂环境和租赁土地之行为。
7、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租赁房屋区域产生的费用,如:管理费、装修费、升级改造建设费、维护费、水费、电费、卫生费、排污费、网络通讯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有义务按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9、承租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10、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1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权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 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12、承租方应遵守国家名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重 污染企业不得有污杂环境和租赁土地之行为。
13、承租方要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租赁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4、双方解除合同后,在10日内承租方必须将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予以清理。
15、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合同提前终止,出租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5.1、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5.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占用该福土地的;
15.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5.4、 (略) 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5.5、 (略) 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政府批准的开发区 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5.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5.7、依照前款各项使得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多缴纳的租金;
15.8、依照前款各项使得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 分继续有效。
16、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需签订土地修复保证书、不修建永久性建筑保证书,并缴纳土地恢复金。
17、标的查看联系人:次旺仁增 联系电话:*
具体详情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一个月 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