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牛羊禽屠宰行业管理,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做好“畜头肉尾”增值大文章,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我厅牵头起草了《 (略) 农业农村厅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10月2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26.com。
2.电话/兼传真:0551-*/*。
3.邮递信件: (略) 徽州大道1 (略) 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附件: (略) 农业农村厅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略) 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略) 农业农村厅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牛羊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实施,推动牛羊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牛羊禽屠宰行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建立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体系为抓手,实现牛羊禽屠宰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规模显著提高、屠宰行为基本规范、监管服务能力有效提升,稳妥解决牛羊禽屠宰“小散乱差”问题。到2025年,全省牛羊屠宰企业达到50家左右、家禽屠宰企业达到100家左右,规模以上屠宰加工企业占比达到65%以上,落后产能有序压减,标准化、规范化、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育牛羊禽养、宰、加、销一体化企业5家以上,“畜头肉尾”延链增值明显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制定,推进集中屠宰
1.科学规划布局。结合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引导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转移。鼓励皖北的亳州、阜阳、蚌埠、宿州、淮南、淮北等地新建15家牛羊屠宰厂(场),其中年设计屠宰量10万头以上的屠宰厂(场)达到9家;皖中的滁州、合肥、六安等地新建10家牛羊屠宰厂(场),其中年设计屠宰量5万头以上的屠宰厂(场)达到5家;皖南的宣城、黄山、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等地新建10家牛羊屠宰厂(场)。亳州、宿州、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等养殖主产区新建12家家禽屠宰厂(场),其他地区在保障本地家禽产品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家禽屠宰厂(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牛羊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
2. 开展审核清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摸排牛羊禽屠宰厂(场)和宰杀点开办的基本情况、生产规模、日常运行、证照资质等情况,全面摸清牛羊禽屠宰厂(场)和宰杀点底数和行业发展现状,分类分级登记建档造册,为精准施策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等证照不全或信息不一致、未履行年度报告、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换发、未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管理、歇业或停业超过1个月未报告、歇业或停业超过6个月的牛羊禽屠宰厂(场)列为审核清理重点,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
3.推动创新发展。各地可通过政府投资控股、企业新建运营等方式,新建或改扩建畜禽综合屠宰加工中心(园区),指导推动牛羊禽屠宰厂(场)自建养殖基地或与养殖基地建立稳定供应合作关系,开展自营自销和肉品分割配送业务。鼓励、引导牛羊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和品牌化建设。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家庭作坊式牛羊宰杀点整合为集中屠宰厂(场)或在集中屠宰厂(场)设立清真屠宰车间。
(二)加强过程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4.明确设立条件。设立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畜牧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从事清真牛羊屠宰的,还应当符合民族宗教政策。限制新建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牛羊宰杀点,要登记造册,明确监管任务清单,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5.规范审核程序。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略) 牛羊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屠宰厂(场)要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注册、填报信息,并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逐级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
6.加强检疫检验。各地要向依法设立的牛羊禽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落实检疫监管职责。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牛羊禽进厂(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瘦肉精”自检、产品出厂(场)记录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应急管理等制度。加快完善屠宰智慧化建设,实现屠宰关键环节实时监控和质量安全追溯,推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出厂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 (略) 场准入,严打违法行为
7. (略) 场管理。 (略) 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 (略) 场 (略) 场准入管理,查验入场牛羊禽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场内销售的牛羊禽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羊禽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督促牛羊禽产品经营及加工使用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牛羊禽产品加强进货查验,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8.严查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必要时联合公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巡查、暗访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牛羊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死牛羊禽、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强化日常调度,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部门配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围绕牛羊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立项和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执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牛羊禽集中屠宰。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根据本地区牛羊禽养殖、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人口数量、消费进一步提升;培育牛羊禽养、宰、加、销一体化企业5家以上,“畜头肉尾”延链增值明显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制定,推进集中屠宰
1.科学规划布局。结合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引导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转移。鼓励皖北的亳州、阜阳、蚌埠、宿州、淮南、淮北等地新建15家牛羊屠宰厂(场),其中年设计屠宰量10万头以上的屠宰厂(场)达到9家;皖中的滁州、合肥、六安等地新建10家牛羊屠宰厂(场),其中年设计屠宰量5万头以上的屠宰厂(场)达到5家;皖南的宣城、黄山、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等地新建10家牛羊屠宰厂(场)。亳州、宿州、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等养殖主产区新建12家家禽屠宰厂(场),其他地区在保障本地家禽产品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家禽屠宰厂(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牛羊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
2. 开展审核清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摸排牛羊禽屠宰厂(场)和宰杀点开办的基本情况、生产规模、日常运行、证照资质等情况,全面摸清牛羊禽屠宰厂(场)和宰杀点底数和行业发展现状,分类分级登记建档造册,为精准施策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等证照不全或信息不一致、未履行年度报告、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换发、未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管理、歇业或停业超过1个月未报告、歇业或停业超过6个月的牛羊禽屠宰厂(场)列为审核清理重点,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
3.推动创新发展。各地可通过政府投资控股、企业新建运营等方式,新建或改扩建畜禽综合屠宰加工中心(园区),指导推动牛羊禽屠宰厂(场)自建养殖基地或与养殖基地建立稳定供应合作关系,开展自营自销和肉品分割配送业务。鼓励、引导牛羊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和品牌化建设。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家庭作坊式牛羊宰杀点整合为集中屠宰厂(场)或在集中屠宰厂(场)设立清真屠宰车间。
(二)加强过程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4.明确设立条件。设立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畜牧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从事清真牛羊屠宰的,还应当符合民族宗教政策。限制新建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牛羊宰杀点,要登记造册,明确监管任务清单,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5.规范审核程序。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略) 牛羊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屠宰厂(场)要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注册、填报信息,并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逐级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
6.加强检疫检验。各地要向依法设立的牛羊禽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落实检疫监管职责。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牛羊禽进厂(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瘦肉精”自检、产品出厂(场)记录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应急管理等制度。加快完善屠宰智慧化建设,实现屠宰关键环节实时监控和质量安全追溯,推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出厂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 (略) 场准入,严打违法行为
7. (略) 场管理。 (略) 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 (略) 场 (略) 场准入管理,查验入场牛羊禽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场内销售的牛羊禽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羊禽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督促牛羊禽产品经营及加工使用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牛羊禽产品加强进货查验,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8.严查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必要时联合公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巡查、暗访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牛羊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死牛羊禽、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强化日常调度,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部门配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围绕牛羊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立项和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执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牛羊禽集中屠宰。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根据本地区牛羊禽养殖、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谋划,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尽快出台完善本辖区牛羊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要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动物卫生监督队*,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出)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三定”管理。
(三)强化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现有牛羊禽屠宰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支持牛羊禽集中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和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肉牛振兴计划”扶持政策, (略) 内新建或扩大肉牛屠宰加工产能的企业,落实银行贴息补助政策;对省内企业屠宰具有产地 (略) 内育肥出栏肉牛,给予奖励。
(四)强化宣传调度。各地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宣传购买牛羊禽产品查看“两证”及相关注意事项,普及肉品健康消费理念,增强公众质量安全意识。宣传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增强布病、禽流感等防控意识。强化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屠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引导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各地要及时开展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工作总结 (略) 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略) 农业农村厅 | (略) 生态环境厅 | (略) 场监督 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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