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新修正的《 (略) 省 (略) 自治条例》 (略) ,根据州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州民族宗教委牵头对《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 (略) 省 (略) 自治条例>实施办法》(文政发〔 * 〕 *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略) 省 (略) 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略) 发布 * 个工作日内,截止日期为 * 日。
联系人:王红江;电话(传真): *** ;电子邮箱: * q.com。
附件:《 (略) 省 (略) 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民族宗教委
* 日
附件
《 (略) 省 (略) 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根据《 (略) 省 (略) 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统 * ,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 (略) 。
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 (略) 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自治州政治、经济、 (略) 会建设协调发展。
(修改为: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突出民族特色,发挥区域优势,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 * 章 经济建设
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州财政的农业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修改为: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把深入实施乡村 (略) 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夯实农村发展基础、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融合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州财政的农业农村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 (略) 经济组织。重点发展 * * 、烤烟、辣椒等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打造知名品牌。
(修改为: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 (略) 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促进 * 、 * 、 * 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发展 * * 、烤烟、蔬菜、水果、畜禽、食用菌等特色农业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打造世界 * 流“绿色食品品牌”。)
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修改为: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 (略) 战略,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以打造绿色食品品牌为核心,聚焦重点区域,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建设管理,完善建设内容,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支撑。)
第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农 (略) 络体系,加强乡、村级农技推广和服务的 (略) * 建设。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农业技术 (略) 政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发展 * * 特色产业,推行 * * 无公害、标准化、基地化种植。在每年年度预算支出的科技 * 项经费中安排 * %的资金,用于 * * 基础研究。加强 * * 产业园区建设,加大 * * 制药、保健、化妆等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略) 领域,提升 * * 产值在全州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修改为:第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发展以 * * 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推行以 * * 为重点的中药材绿色化、标准化、组织化种植。在每年年度预算支出的科技 * * 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 %的资金,用于 * * 科研。加强 * * 产业园区建设,加大以 * * 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制药、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略) 领域,提升以 * * 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综合总产值在全州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第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烤烟、辣椒等优势产业。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加快烟水工程建设,推行烤烟标准化种植,提升烟叶质量。实施无公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精深加工,打造丘北辣椒知名品牌,促进增产增收。
(修改为:第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烤烟,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加快烟水工程建设,推行烤烟标准化种植,提升烟叶质量;加快推进以绿色食品为代表的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大力推广绿色、有机、无公害等绿色生产方式,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精深加工,积极开展“ * 品 * 标”认证,打造地方知名品牌,促进增产增收。)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重点培育生猪、肉牛等优势产业,扶持畜、禽、渔养殖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培育,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修改为: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进 * 步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生猪、肉牛等优势产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提纯复壮,开发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加快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第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
对重大畜禽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常规防疫 (略) 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财政承担。
(修改为:第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 (略) (略) 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 (略) 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维护和管理。加强石漠化治理。坚持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营造生态公益林、经济林、用材林、生物能源林、水土保持林。鼓励单位、个人、 (略) 和外商承包、租赁荒山造林。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财政收入中安排 * 定的资金投入林业,逐步提高全州森林覆盖率和林产业的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修改为:第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 (略) ,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森林蓄积量,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财政收入中安排 * 定的资金投入林业,逐步提高全州森林覆盖率和林产业的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根据本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应当依照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级林业发展规划, (略) 政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林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 (略) 国家的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州人民政府在不突破上级下达采伐限额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各种用材比例。人工抚育间伐,林木胸径小于 * 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略) 采伐限额管理,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
(修改为: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 (略) 国家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可以作为编制年采伐限额的依据。
公 (略)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商品林应当控制砍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实验区的竹林,以及因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和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除外。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 (略) 采伐;采伐自留地和房 (略) 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采伐许可证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可以由县(市)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办理。)
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中型水利设施投入力度。以民办公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农民集资投劳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参与水电开发。开发的水电资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满足本州的需要。 (略) 改造工程建设, (略) (略) 同价。
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工业强州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州、县财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工业项目通过相关评审后给予财政贴息。
(修改为: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工业强州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围绕文山、砚山、平远 * 角经济区,建设 * * 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州人民政府按照投资总额和新产品获得国家批文的级别,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新产品研发给予奖励。
(修改为: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围绕文山、砚山、平远 * 角经济区,建设 * * 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
第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引进有实力 (略) ,对自治州资源和农产品等 (略) 开发,推动全州工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在土地、能源、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
第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对非公有 (略) 准入、金融扶持、土地征收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办理。
第 * 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电信企业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管护,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畅通。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事业改革,拓宽邮政业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公路、铁路、水运和 (略) 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路与铁路、民航、航运的衔接,做好土地征收、移民搬迁工作,形成以公路、铁路、航运和空运协调发展 (略) 络。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县至乡、乡至村的公路建设。实现农村公路乡乡通油(水泥、弹石)路,村村通等级公路的目标。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 * 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县至乡、乡至村的公路建设。实现农村公路乡乡通油(水泥、弹石)路,村村通等级公路的目标。)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为中心,乡(镇) (略) 镇化建设。 (略) 建设成为各具特色、 (略) 市, (略) 作 (略) 的辐射、集聚作用和乡镇的依托作用,带 (略) 会发展。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 (略) 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应当体现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风格。
第 * 十 * 条 州、县人民政府 (略) 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 (略) 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修改为:第 * 十 * 条州、县(市)人民政府 (略) 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 (略) 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无房新市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边境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口岸、 (略) 及 (略) 的建设。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贸易及边民互市的管理和服务。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打造普者黑、坝美等精品旅游区,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岩溶地貌、跨境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把文山建设成为面向泛珠 * 角和东盟 (略) 及民 (略) 。
州、县人民政 (略) 政部门积极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鼓励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
(修改为:第 * 十 * 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 (略) 门积极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打造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岩溶地貌、边境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鼓励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把文山建设成为面向泛珠 * 角和东盟 (略) 及民 (略) 。)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州级财政和旅游重点县每年安排 * 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州级和各县(市)财政每年安排 * 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 * 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 (略) 。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略) 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 * 章 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新增财力重点用于自治州 (略) 会事业发展,并向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略) 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向民族乡倾斜。
(修改为:第 * 十 * 条 县(市) (略) 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向民族乡倾斜。)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族机动金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族机动金,边境县安排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安排的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族机动金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族机动金,边境县安排边境民族专项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应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求等因素安排项目经费。)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
执行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对民族贸 (略) 的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 (略) 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执行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金融、 (略) 门积极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略) 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运用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
推进金融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 (略) ,构建投资多元、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州金融业安全快速发展,有 (略) 会建设。
鼓励发展形式多样、具有 * 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 (略) ,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 * 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保护 (略) 河、清水江、驮娘江、西洋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涵养地的生态环境。建设以 (略) 头老 (略) 和珠江流域治理为重点的生态工程。推进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略) 乡饮用水安全和 (略) 业用水安全。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 (略) 统 * 规划、统 * 收储、统 * 开发、统 * 出让、统 * 供地的土地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其他 (略) 统 * 规划、保护和开发。
第 * 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委、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 (略) 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 (略) 乡污染,制定并实 (略) 动计划,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 (略) 镇污染向农村转移。
(修改为:第 * 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 (略) (略) 政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 (略) 乡污染,制定并实 (略) 动计划,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州、县财政加大对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投入比例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
第 * 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 (略) 乡教育, (略) 布点,促进教育公平。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 (略) 乡教育, (略) 布点,促进教育公平。把学 (略) 市规划,新 (略) 改造扩容, (略) , (略) 市扩容学位需求。)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文 (略) 校设立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文山籍少数民族学生。在办好省定民族中、小学校的基础上, (略) 州级民族中学。没有民族中学的县,要在县第 * 中学开设民族班,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略) 政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把双语文教师培训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学低年级开设双语文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文教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文 (略) 校设立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文山籍少数民族学生。在办好省定民族中、小学校的基础上, (略) 州级民族中学。没有民族中学的县(市),要在县(市)第 * 中学开设民族班,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略) 政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使用力度,把双语文教师培训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学低年级开设双语文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文教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创 (略) 。
文山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对本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残疾学生,给予加分照顾。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创 (略) (略) 。
文山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对在本州内在乡镇初中就读 * 年以上或者边境县完成 * 年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分照顾。)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政部门逐步扩大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比例,提高学生生活补助。加大对边境地区和内地高寒山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 * 定资金,用于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略) 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扩大寄宿制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覆盖面。加大对边境地区和内地高寒山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
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筹集 * 定资金,用于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略) 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政部门应 (略) * 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山区和民族贫困山区任教。凡在这类地区任教的教师,工作满 * 年以上的, * 次性给予本人 * 年工资总额的补助作为建房补助费。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教师。每5年召开1次民族教育工作表彰会。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政部门应 (略) * 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山区和民族贫困山区任教。凡在这类地区任教的教师,工作满 * 年以上的, * 次性给予本人 * 年工资总额的补助作为建房补助费,由州、县(市)级财政承担并纳入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和教育体育工作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体育工作者。每5年召开1次民族教育体育工作表彰会,对教育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技 * 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加强 (略) 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 (略) * 建设,增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学技术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每5年召开1次科技进步表彰大会。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每5年召开1次科技进步表彰大会,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 (略) 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建设和谐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 (略) 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建设和谐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 * 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 (略) 络, (略) 、 (略) 、 (略) 、 (略) 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文 (略) 市规划,加 (略) 、图书室建设。
(修改为:第 * 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 (略) 络,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文 (略) 市规划,加 (略) 、村级综合 (略) 建设。)
第 * 十 * 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 (略) 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和民族古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修改为:第 * 十 * 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族、 (略) 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和文物古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 (略) 、名镇、名村的保护开发工作。严格保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挖掘、提升、丰富文化内涵, (略) 、名镇、名村资源。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略) 、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发工作。严格保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挖掘、提升、丰富文化内涵, (略) 、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资源。 (略) 、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工作经费列入州、县(市)级财政预算。)
第 * 十 * 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 (略) 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略) 开设壮、苗语电视栏目,丰富民族文化生活,扩大文山的知名度。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施村村通工程,解决农村群众特别是边境少数民族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修改为:第 * 十 * 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 (略) 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略) 开设壮、苗语广播电视栏目,丰富民族文化生活,扩大文山的知名度。健全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智慧广电建设,提升农村地区特别是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政部门应当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重点加强乡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对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疾病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略) 政部门设置民族民间医药研究机构,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研制开发,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研究开发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政部门应当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重点加强乡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对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疾病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山州民 (略) ,对壮医、壮药、苗药等 (略) 挖掘、整理和系统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 (略) ,开展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研究和培训、推广。文山州民 (略) 为隶属于 (略) (略) 级公益 * 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州 (略) 门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第 * 十 * 条 自治 (略) 政部门应当 (略) 的管理, (略) 的公共服务职能。
州、 (略) 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巡回医疗,送医送药到村寨。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 (略) 政部门应当 (略) 的管理, (略) 的公共服务职能。
州、县(市) (略) 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巡回医疗,送医送药到村寨。)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 (略) 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地区 (略) 特殊救助。
完善新型农村 (略) 医疗制度,加大对农村特困家庭的补助。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 (略) 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 * 规范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重点人群救助政策,加强边远地区符合救助政策的少数民族的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 (略) 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完 (略) 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报酬。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 (略) 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 (略) 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市)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 (略) (略) 乡统筹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 (略) 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 (略) 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 (略) 向非农产业、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劳动就业培训费用,除国家和省补助外,由州、县财政负担。
自治州各级人 (略) 会保障体系建设, (略) 会保险覆盖面,州、县财政应加大保险投入力度, (略) (略) 乡居民。
城乡居民最 (略) 需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 (略) (略) (略) 乡统筹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 (略) 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 (略) 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 (略) 向非农产业、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劳动就业培训费用,除国家和省补助外,由州、县(市)财政负担。
自治州各级人 (略) 会保障体系建设,财 (略) 会保险投入力度, (略) 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城乡居民最 (略) 需资金,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 * 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 (略) 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略) 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 (略) 集中供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 (略) 托养。加强对 (略) 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 (略) 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修改为:第 * 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 (略) 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略) 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 (略) 集中供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 (略) 托养。加强对 (略) 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 (略) 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 * 章 扶贫开发与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帮助制定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劳 (略) 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边远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乡村 (略) 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帮助制定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劳 (略) 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村寨,实施易地扶贫开发。对因守土固边需要而不能易地搬迁的群众,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在政策制定、资 (略) 排、 (略) 等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倾斜支持,集中力量解决好搬迁群众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社会融入等实际问题。对因守土固边需要而不能易地搬迁的群众,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 * 十 * 条 州、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投入的幅度应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修改为:第 * 十 * 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大对边远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资金的投入,投入的幅度应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 * 章 (略) * 建设
第 * 十 * 条 州、县人民政府大力培养、选拔 (略) 、 (略) 。 (略) (校)、 (略) (略) 校深造; (略) 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 (略) 培训和挂职锻炼时,优先考虑 (略) (略) 。
对在州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 (略) ,由州级 (略) (略) 管理权限考察,选调进入国家机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修改为:第 * 十 * 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力培养、选拔 (略) 、 (略) 。选派到党校( (略) )、 (略) 、 (略) (略) 教育培训; (略) 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 (略) 培训和挂职锻炼时,优先考虑 (略) (略) 。
对在州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 (略) ,符合《 (略) 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可优先调任进入国家机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在招录公务员时,划出 * 定的比例,定职定向招录少数民族人员,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博士、硕士研究生到我州各级事业单位应聘的,经招 (略) 门批准,可不参加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在招录公务员时,拿出 * 定的比例,定向招录少数民族人员,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博士、硕士研究生到我州各级事业单位应聘的,经招 (略) 门批准,可不参加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 (略) 的选拔。在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 (略) 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州内其他世居少数民族应当各有 (略) (略) 门担 (略) (处)级领导职务。各县人民政府 (略) 门中应当配备少数 (略) 。其它工作人员应逐步做到 (略) 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修改为: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 (略) 的选拔。在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 (略) 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州内其他世居少数民族应当各有 (略) (略) 门担 (略) (处)级领导职务。各县(市)人民政府 (略) 门中应当配备少数 (略) 。其它工作人员应逐步做到 (略) 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 * 十 * 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 (略) 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 (略) 等方式,参与 (略) 会建设。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3天。
每年的壮族 * 月 * ,苗族 (略) 节,彝族、白族火把节,瑶族盘王节,回族古尔邦节,傣族泼水节,布依族牛王节,蒙古族草原节,仡佬族祭祖节, (略) 职工放假1天。
(修改为:第 * 十 * 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2天。
每年的壮族 * 月 * ,苗族 (略) 节,彝族、白族火把节,瑶族盘王节,回族古尔邦节,傣族泼水节,布依族牛王节,蒙古族草原节,仡佬族祭祖节, (略) 职工放假1天。)
第 * 十条 自治州人 (略) 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边防,维护团结稳定,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修改为:第 * 十条 自治州人 (略) 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边防,维护团结稳定,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表扬。)
第 * 十 * 条 自治州 (略) 政部门,为实施本办法经批准可制定具体措施。
第 * 十 * 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 (略) (略) 督促检查。
第 * 十 * 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4 (略) 。
(修改为: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