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糖厂家属楼危旧房改造搬迁补偿
安置行政指导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原糖厂家属楼建设年代久远,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经本府研究,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地制宜、居民自愿、建管并重”的原则,通过行政指导方式推进原糖厂家属楼危旧房改造搬迁工作。
根据《中华人 (略)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本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原糖厂家属楼危旧房改造搬迁补偿安置行政指导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2023年8月 3?日至2023年9月 3?日。
上述危旧房改造搬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或当面口头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联系人:罗成,联系电话:0797—*,地址: (略) 象湖镇桦林北路)提出,并附个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原糖厂家属楼危旧房改造搬迁补偿安置行政指导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3日
原糖厂家属楼危旧房改造搬迁补偿安置
行政指导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 (略)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2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搬迁范围
本次危旧房改造搬迁范围包括原糖厂家属楼,涉及户数约137户,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二、指导部门及实施单位
指导部门: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
三、补偿对象
危旧房改造搬迁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搬迁户)。 ???????????????????????????????????????????
四、实施步骤
(一)入户调查。对纳入危旧房改造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搬迁意愿进行调查登记。
(二)拟定方案。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拟定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并征求改造搬迁范围内被搬迁户意见、建议。
(三)民主决策。召集原糖厂家属楼所涉被搬迁户,就危旧房改造搬迁补偿相关事项形成决议。
(四)签订协议。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分别与改造搬迁范围内被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履行协议。原糖厂家属楼签约比例达到100%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按照协议约定组织选择安置房、发放补偿款、腾空房屋。
(六)拆除房屋。房屋腾空搬迁后,组织拆除危旧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
(七)交付房屋。向被搬迁户及时交付安置房,办理结算和安置房权属登记。
五、实施期限
协议签订期限:2023年9月30日前。
腾空交房期限:选择安置房、发放补偿款之日起10日内。
六、搬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安置方式
私有住宅房屋搬迁,一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包含主体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补偿。对被改造搬迁房屋精装修部分经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1.安置房源
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为城南新康园60㎡、城西文锦苑90㎡户型。在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某户型不足情况下,由棚改指挥部根据实际予以统筹调配。
2.安置原则
(1)先签订协议且先腾空交房先选房的原则。改造搬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签订协议顺序号,腾空交房后,再确定腾空交房顺序号,将签订协议顺序号与腾空交房顺序号相加,正式确定最终选房顺序号。最终选房顺序号并列的,按“先腾空交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按最终选房顺序号在约定的时间内选房,在约定时间内不选房的,另行确定选房顺序号。
(2)面积最接近原则。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为60-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选择首套产权调换房后,剩余应安置房屋面积(含安置指标面积)小于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的不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对被改造搬迁房屋剩余面积按货币结算,结算价由依法选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者按本府公布的基准价格(框架结构房屋:39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3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37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33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剩余应安置房屋面积(含安置指标面积)大于最小户型套房面积一半的,按最接近安置房面积的原则予以安置,安置房总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含安置指标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补差(按户享受),10平方米 (略) 场价结算。
(3)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不予产权调换补偿原则。改造搬迁附属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补偿。
3.安置比例
主体房屋安置比例。按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总层数仅有一层的,按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5%安置指标;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总层数仅有二层的,按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安置指标;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再增加安置指标。
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直接计入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安置面积,不用补差价。安置后剩余的搬迁主体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4.交房标准
外墙:面砖、涂料装饰。
内墙:中级抹灰混合砂浆打底,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粉白。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门窗:外墙推拉窗,进户门为防盗门,无室内门。
厨房:无设备。
卫生间:无设备。
阳台:按设计。
电:电源线至各用户门口,公共楼梯。
水:给水主管道接在入口处,室内安装下水主管。
其他按设计。
(二)搬迁补助费
按被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不低于1500元,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对选择现房产权调换补偿及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补偿的发放两次。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对私有住宅进行改造搬迁的,给予被搬迁户临时安置过渡费,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过渡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被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月,每户每月不低于420元,低于420元的按420元发放。选择现房产权调换补偿或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3个月发放。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自被搬迁房屋腾空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止。交房期限不超过3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四)奖励补助优惠政策
被搬迁户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方可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者未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任何奖励优惠政策。奖励、补助资金按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搬迁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公产房、单位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工业企业用房等不享受任何奖励补助优惠政策。
1.搬迁进度奖励标准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搬迁户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被搬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搬迁户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后剩余面积的购房补助及进度奖励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后被改造搬迁主体房屋剩余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搬迁户购房补助:
房屋总层数仅有一层的,按10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房屋总层数仅有二层的,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房屋总层数仅有三层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房屋(含一幢商品套房)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后被搬迁主体房屋剩余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搬迁户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后被搬迁主体房屋剩余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搬迁户奖励。
3.办证费用补助
被搬迁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搬迁户能够提供被搬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三种取其一)载明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被搬迁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搬迁户能够提供被搬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三种取其一)载明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被搬迁户只缴纳了规费、有批条等情形的,不予办证费用补助。
4.安置房办证优惠
被搬迁户在办理安置房相关证件时免缴行政事业性等费用,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在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时,对被搬迁房屋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给予办理国有出让不动产权证书;对被搬迁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含无任何证件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给予办理国有划拨不动产权证书。
七、倒塌房屋的认定与补偿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为倒塌房屋的,一律予以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一)倒塌主体房屋(有房屋权属证书)的补偿。由被搬迁户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证载建筑面积参照土木结构房屋基准价格3350元/平方米扣除土木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后进行补偿,不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购房补助、搬迁进度奖励、办证费用补助。
(二)倒塌主体房屋(无房屋权属证书)的补偿。由认定小组进行实地踏勘,测绘原有房屋地基界址,按地基占地面积1.0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土木结构房屋基准价格3350元/平方米扣除土木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后进行补偿,不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购房补助、搬迁进度奖励、办证费用补助。
(三)被搬迁房屋无明显倒塌痕迹的,仅对土地给予补偿。由被搬迁户向认定小组提出申请,有证集体土地按 450 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无证集体土地按区片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倒塌附属房屋按24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八、公产房、单位用房的补偿
公产房、单位(含垂管单位)用房一律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并结合成新率进行折旧,按折旧后净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由本府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价值后给予货币补偿。
九、土地及其他补偿
(一)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无地上建筑物的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有房屋基础、圈梁的按评估价格对房屋基础、圈梁给予补偿。
(二)主体房 (略) 占地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区片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对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搭建的阳光房,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未经审批自行搭建的按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五)对被改造搬迁房屋屋顶的光伏发电设施给予评估搬迁补偿。
十、特殊情形处置
(略) 自然资源局牵头,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略) 城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认定组,对以下特殊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被搬迁房屋于2008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视为合法类房屋,按正常搬迁标准进行搬迁补偿安置。
(二)在2008年1月1日—2011年7月14日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及以内,建筑层数三层及以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被搬迁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者中心城区内无其他房屋的,视为合法类房屋,按正常搬迁标准进行搬迁补偿安置。超出350平方米部分给予被搬迁户适当拆除补助,标准为框架、砖混结构3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钢棚类建筑参照附件标准补偿。
(三)在2011年7月15日至项目房屋搬迁前,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含钢棚类建筑),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或者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被搬迁户同意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交付拆除或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给予被搬迁户适当拆除补助,标准为框架、砖混结构3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
(四)脱贫户(含城镇脱贫解困户)经核实确无房屋居住,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建设的,参照上述第(二)点政策执行。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政府收储地或政府部门所有的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及栽种的苗木、青苗等,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住房保障
通过本方案安置后, (略) 城市最低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搬迁户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交住房保障申请。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提交申请住房保障的被搬迁户予以核实、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被搬迁户长期在瑞金生活居住的,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属于被搬迁户唯一住房的,允许选择一套最小户型(原则上为60平方米左右)安置,安置时补齐至50平方米,不结算差价;50(不含50)至60(含6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60平方 (略) 场价结算。被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继承祖宅的不享受此条政策。
十二、评估相关问题
(一)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在网上发布房屋搬迁评估信息;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在搬迁范围内公布不少于3家已报名并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搬迁户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不少于7天;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投票仍不能确定的,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在搬迁范围内公布依法选定或者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二)被搬迁户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搬迁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搬迁范围内向被搬迁户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四)被搬迁 (略) 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十三、其他规定
(一)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搬迁户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及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被搬迁房屋有商业经营行为的需出示营业执照,被搬迁户已婚的需出示结婚证),被搬迁户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被搬迁户在搬迁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权属证明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收回,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注销手续。
(二)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签订协议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涉嫌骗取补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搬迁有纠纷的房屋,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证据保全和公证提存,先行搬迁。
(四)被搬迁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被搬迁户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
(五)在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前,被搬迁房屋存在已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搬迁户应当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搬迁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协议条款无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被搬迁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略) 象湖镇人民政府将补偿安置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搬迁户,视同补偿到位。
(七)对阻挠和破坏搬迁工作,妨碍搬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补偿安置费的,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参与搬迁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1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立方米 | 12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2 | 沼气池 | 座 | 1500 | 包括周围水泥地面。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3 | 土围墙 | 立方米 | 45 | |||
4 | 石、砖围墙 | 立方米 | 200 | |||
5 | 钢架棚围墙 | 平方米 | 100 | 按立面计算。 | ||
6 | 砖砌体 | 立方米 | 240 | |||
7 | 石砌体 | 立方米 | 260 | |||
8 | 手压井(机钻井) | 口 | 1200 |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9 | 村庄公用砖砌水井 | 口 | 3660 | |||
10 | 家用柴、煤灶(固定砌筑) | 砖砌、水泥面层 | 口 | 1000 | 有两个灶口的另补200元。 | |
砖砌、瓷砖面层 | 口 | 1200 | ||||
土砖砌、石灰面层 | 口 | 700 | ||||
11 | 石板材灶台 | 米 | 260 | 含洗菜盆、水龙头、柜门等。 | ||
12 | 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 | 砖混 | 平方米 | 360 | ||
砖木 | 270 | |||||
土木及其它 | 150 | |||||
13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14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15 | 化粪池 | 二级 | 座 | 900 | ||
三级 | 座 | 1500 | ||||
16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80 | |||
17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8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16 | |||
19 | 水泥坪(晒坪、院内硬化地) | 平方米 | 6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的每平方米增补10元。 | ||
20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38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
21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
22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
23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200 | |||
24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80 | |||
25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直径200毫米以下按40元/米补偿。直径每增加100毫米增加10元/米补偿。 | ||
26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65 | |||
27 | 钢棚 | 平方米 | 85 | 未围合。 | ||
110 | 已围合,有铁制栅、钢架柱、铁皮瓦。对有利用砖砌体围合的,另对其砖砌体按标准给予补偿。 | |||||
28 | 天然气立户费 | 户 | 2300 | |||
29 | 电立户费 | 单相 | 户 | 243 | ||
三相 | 1900 | |||||
30 | 自来水立户费 | 户 | 830 | |||
31 | 宽带迁移费 | 户 | 8 | |||
32 | 管道燃气拆装费 | 户 | 700 | |||
33 | 屋顶桶式储水塔拆装费 | 户 | 150 | |||
34 | 电话迁移费 | 户 | 8 | |||
35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户 | 20 | |||
36 | 油烟机拆装费 | 台 | 150 | |||
37 | 空调拆装费 | 柜机 | 台 | 300 | ||
挂机 | 台 | 200 | ||||
38 | 热水器迁移 | 太阳能 | 台 | 350 | ||
电、空气能 | 台 | 200 | ||||
39 | 门楼 | 高档装饰 | 米(宽度) | 1800 | 顶盖及柱均贴大理石、花岗岩等高档材料,豪华铁艺或不锈钢门。 | |
中档装饰 | 1200 | 顶盖及柱均贴抛光石、瓷砖等中档材料,铁艺或不锈钢门。 | ||||
低档装饰 | 600 | 顶盖及柱粉刷,铁门或木制门。 | ||||
40 | 活动板房 | 平方米 | 230 | |||
41 | 木倒板 | 平方米 | 60 | |||
42 | 增压抽水泵拆装费 | 台 | 60 | |||
43 | 砖砌钢棚 | 平方米 | 260 | |||
44 | 砖砌树脂瓦 | 平方米 | 280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