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 (略) :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将 (略) A1-4-1地块(略).0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以人民币(略)仟(略)佰(略)(略)(略)万元整(¥(略).00元)竞得该地块, (略) 签订《灵山县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24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将 (略) A1-4-1地块(略).0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 (略) 。
二、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1277.(略)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0.8,建筑系数≥35%,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2G〕28号核定为准。配套行政办公、展示展览、交易场所、值班室、宿舍、食堂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