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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东海尖峰海润百货超市(张健)经营不合格爽口菜(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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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东海尖峰 (略) (张健)经营不合格爽口菜(酱腌菜)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我局对东方东海尖峰 (略) (张健)经营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爽口菜(酱腌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张健。检验机构: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18日,我局收到谱尼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东方东海尖峰 (略) (张健)经营的爽口菜(酱腌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爽口菜(酱腌菜)部分销售出去及被厂家召回,故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爽口菜(酱腌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爽口菜(酱腌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4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东海尖峰 (略) (张健)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爽口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爽口菜(酱腌菜)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爽口菜(酱腌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爽口菜(酱腌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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