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曲晋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晋神河磁煤〔2022〕22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你单位编制的《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结合专家组出具的《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就你单位240万t/a矿井项目对天桥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提出如下意见:
一、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位于河曲县鹿固乡寺也村北。 (略) 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1091号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240万t/a。 (略) 国土资源厅核发证号C**的《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8#—14#煤层,井田面积10.6227km2,开采标高1100—780m。
二、该项目位于天桥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泉域重点保护区10.4km。
三、原则同意《报告》和专家组《审查意见》有关评价结论及防治措施。岩溶地下水水位标高847—857m,批采煤层开采标高1100—780m,10-2、11、13-1、13号煤层于井田西部局部带压,最大突水系数分别为0.018MPa/m、0.014MPa/m、0.023MPa/m、0.026MPa/m,均小于《煤矿防治水细则》底板受构造破坏地段突水系数临界值0.06MPa/m,在沿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后,10-2、11、13-1、13号煤层开采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禁止采用疏水降压的方式采煤,并制定防治岩溶地下水发生突水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煤矿开采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导致煤系及以上地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含水层疏干,地表小泉小水减少甚至断流,将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孔隙地下水和裂隙地下水产生影响。
洞沟河从井田中部流过,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沿河道管理范围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废污水监控,确保废污水不外排,满足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要求。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件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 (略) 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山西河曲晋 (略) 委托山西绿景 (略) 编制完成了《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略) 水利厅于2022年8月5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山西河曲晋 (略) 240万t/a矿井项目位于河曲县鹿固乡寺也村北。 (略) 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1091号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240万t/a。 (略) (略) 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批准开采8-14号煤层,井田面积10.6227km2,开采标高1100-780m。该项目处于天桥泉域范围,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10.4km。
二、《报告》在分析天桥泉域水文地质、水环境状况等基础上,基本查明了该项目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了该项目对天桥泉域水环境和当地居民用水等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和防治措施。
三、该项目煤矿开采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导致煤系及以上地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含水层疏干,地表小泉小水减少甚至断流,将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孔隙地下水和裂隙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该项目井田内岩溶地下水水位标高847-857m,批采煤层开采标高1100-780m,10-2、11、13-1、13号煤层于井田西部局部带压,最大突水系数分别为0.018MPa/m、0.014MPa/m、0.023MPa/m、0.026MPa/m,均小于《煤矿防治水细则》底板受构造破坏地段突水系数临界值0.06MPa/m,在沿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后,10-2、11、13-1、13号煤层开采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禁止采用疏水降压的方式采煤,并制定防治岩溶地下水发生突水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洞沟河从井田中部流过,业主应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沿河道管理范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
六、该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回用, (略) 洗煤厂生产用水,剩余矿坑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七、该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 (略) 煤矸石填沟造地综合利用工程区内处置;危废应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八、业主应对该项目工业场地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危废暂存间、垃圾堆存处等区域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九、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现有4个村庄,煤矿开采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应负责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十、业主应严格遵守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矿井防治水原则,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实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报告》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评价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在采取严格的保护和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基本不会对天桥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
《报告》通过审查,可以作为业主单位对天桥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