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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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县委党校旧址 | |||
建设规模 | 项目选址在县委党校旧址,规划总占地约7.98亩,按照国家一级馆的标准规划建设文化馆,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含人防不计容),配套建设地下车库、充电桩、广场、道路等。 | 合同价格 | 6721.9958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略) | |||
设计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建 (略) | |||
施工单位 | 广东 (略) | |||
监理单位 | 清远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世慧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别柯伟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丘建发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古辉鹏 | 总监理工程师 | 陈海飞 | |
合同工期 | 2023.06.16 ~ 2025.09.03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安全监督注册号与施工许可证号一致。建筑面积:7924.86平方米(地上三层:5928.35平方米; 地下一层:1996.51平方米)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