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宏宇鑫盛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改建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项目位于 (略) 区九组,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项目临时占地面积 *** m2,主要建设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服务期内生产再生沥青混凝土5.59万吨, (略) (略) 路面工程,场内配套建设搅拌楼、碎石料仓、砂料仓、废旧沥青混凝土料仓、沥青储罐、柴油储罐、导热油炉、办公生活区、物理实验室等。
你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全面,项目介绍和污染因素分析较清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略) 务会研究,形成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属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类,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允许类项目,且产品及使用的生产设备、工艺均不在限制、淘汰类范围,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我局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和运营,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有效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二、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沥青搅拌楼废沥青加热再生与拌合工序的沥青烟气采用负压收集后送至原生料干燥滚筒内二次燃烧,燃烧后的废气与生产工艺粉尘、干燥滚筒燃烧器燃油废气混合通过“二级除尘系统(重力除尘+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1#排气筒(15m)排放;沥青储罐加热环节产生的沥青烟、苯并芘等废气精“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排气筒(15m)排放;导热炉设置低氮燃烧器,燃烧烟气经 (略) 理后由3#排气筒(15m)排放;冷料给料系统须在上料点与皮带输 (略) 设置集气罩,并配备1台布袋除尘器,粉尘经过布袋 (略) 理后由4#排气筒(15m)排放,生 (略) 理不得直接排放。投料输送环节要采取密闭式输送方式,对生产车间以及成品料仓进行半封闭,生产场地须硬化,生产车 (略) 要及时清扫、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粉尘逸散。 (略) 区内 (略) 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现阶段排放要求, (略) 移动机械要实施编码登记,接 (略) 门的监督管理。
(二)厂区须实行雨污分流,在车辆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并修建沉淀池(容积不小于10m3),车辆 (略) 内作业区域地面清扫废 (略) (略) 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办公区设置化粪池,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随意向自然水体排放。
(三) (略) 内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高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生产车间进行全密闭隔声,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作业。
(四)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2013年修改单)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设置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 (略) ,做好 “防扬散、防雨、防流失”三防措施。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定期将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含油手套棉纱布等危险废物交由有 (略) 理,不得擅自排放、 (略) 置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产生的滴漏沥青、拌和残渣、除尘器 (略) 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 (略) 门统一清运。
三、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在柴油、沥青储存区设立警告牌,罐区地面严格落实防渗、防腐蚀措施,并在罐区周围设置隔水围堰(防火堤),建设事故水收集池。定期开展突发环 (略) 置知识培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直排现象发生。
四、做好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设置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建立环保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责任制,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运 (略) 监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治理后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 (略) 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六、该项目是为 (略) 施工建设设置的临时工程, (略) 建设完工、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 (略) 内设备,并对场地进行复垦,恢复原貌。
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汉中 (略) (略)
?????????????????????????????2022年4月29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6- *** 传真:0916- ***
通讯地址: (略) 北段汉中 (略) (略) 环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