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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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0 | 实施主体编码 | *** 59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用地指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意见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南丹 (略)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 | |||
办理公示 | 01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
公示地址 | 网上公示:http:/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 | 1.网上查询:http:/ *** ;2.电话查询:0778- *** ;3.现场查询: 南丹 (略) 二 (略) 综合业务C11、 (略) 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南丹 (略) 二 (略) 综合业务C11、 (略) 窗口;2.电话咨询:0778-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8- *** 。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行使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 (略) 公布)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 (略) 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 (略) 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 (略) 公布)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 (略) 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 (略) 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略) 门 | 南丹 (略)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
容缺补正方式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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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国土规 (略) 窗口 | 暂无 | 工作日上午8:00-12:0下午3:00-6:00 | 城关 (略) | 城关 (略) | 暂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 (略) 公布)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 (略) 公布)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略)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 (略) 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全部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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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身份证、户口本(村民住宅建设)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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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或住宅设计方案(村民住宅建设)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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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村民住宅建设)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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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公式情况和审查意见(乡村建设项目)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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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乡村建设项目) | 无 | (略) 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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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村建设项目) | 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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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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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送达付费方式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规划建设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是否承诺审批 | 否 |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无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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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2007年10月28日主席 (略)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
(略) | 第四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null | |
实施日期 | null | |
条款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问题:问:如何确定选址范围?
解答:答:项目选址位置须在村庄规划范围内, (略) 要求。
常见错误示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