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0号)的规定由企业申请,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及规定的程序对以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审查,审查结果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58号)的规定,经核准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监督电话:0731-* 传真:0731-*
通讯地址: (略) (略) 208号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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