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审〔2022〕19号
关于兴安县年产6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桂林兴安县峰霖生物质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兴安县年产6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208-*-04-01-*,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城西产业2区, (略) 万青机械 (略) 已建好的1号标准厂房(1F)进行生产活动,占地面积1150m2,拟建1条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生产线,年产6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成品仓库、生产车间、烘干车间、原材料堆放区、料仓及配套环保设施,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木糠、树根、农林废弃物等。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锅炉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项目使用1.5t/h生物质锅炉,以生物质颗粒为燃料。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设施+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1根25m高的1#排气筒排放;烘干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生物质锅炉烟气共用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在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破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设施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
项目在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设施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项目烘干、破碎、粉碎工序均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原材料、产品堆场均在全封闭厂房内,须在厂房出入口处安装水喷淋设施,确保无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要求。
4.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袋材料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清理出来的布袋粉尘、锅炉炉渣经收集暂存后,委托农民运出作有机肥使用。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