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14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4日--3月16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传 真:0994-*
通讯地址: (略) 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 (略) 年产3000套家具、年产1000樘室内木门生产线建设项目 | (略) 苏通小微创业园绿色建材产业基地B-08-01-25 | 新疆 (略) | (略) 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346.7m2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开料、铣料、雕刻、打磨工序产生粉尘;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二*苯、有机废气;粘胶、封边、贴皮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开料、铣料、雕刻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脉冲式干式内循环除尘器处理,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20mg/m3,3.5kg/h),喷漆、晾干工序采取喷漆室+晾干室+旋风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120mg/m3,3.5kg/h;二*苯70mg/m3,1kg/h,非*烷总烃120mg/m3,10kg/h);粘胶、封边、贴皮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后排放,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烷总烃120mg/m3,10kg/h)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厂房外无组织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生产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除漆雾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除尘器粉尘及废边角料在厂区暂存后运至阜康产业园固废综合处置园处置;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暂存在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收运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五)环境风险。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