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略)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估值分析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份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份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