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工改办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库伦旗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和
容缺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工改办各成员单位:
现将《库伦旗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库伦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库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代章)
2023年3月30日
库伦旗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
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通政办字〔2021〕23号的通知,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请、告知
申请人无不良征信记录的自然人,以及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许可事项名称;
(二)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三)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或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
(五)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承担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当由行政许可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库伦旗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
二、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条件、标准或技术要求;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
料;
(六)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同意将承诺书公开,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
的法律责任;
(八)承担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申请人应当将已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书面递交行政许可机关。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委托代理规定执行。告知承诺书由申请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存入档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审批
行政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
期内办结。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其 行政审批证件上注明 “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许可,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业务”。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为前提,再次取得的行政许可,仍然视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批后监管类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机关在准予此类型 事项许可后,将告知承诺书和批准结果文件同步推送双随机平台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须在 30 个工作日 内进行监督检查,核实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或是否履行承诺;取得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检查, 并将核查结果或处理意见同步推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和行政许可机关。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告知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
(二)容缺后补类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机关在准予此类型 事项许可后,将告知承诺书和批准结果文件同步推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在补齐次要要件之前,不得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机关在申请人承诺期限内收到申请人补齐的次要要件后,将补齐结果即申请人已履行承诺的结果同步推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次要要件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并将撤销结果同步“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和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人在补齐次要要件之前,违反承诺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同步推送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有合法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承诺期,延期申请应 当在承诺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延期申请 后,经审核同意延长承诺期的,最多延长30日;经审核不同意延长承诺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容缺预审类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机关在申请人承诺 期限内收到其补齐的次要要件的,准予许可;申请人未在承诺期 限内补齐次要要件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终止其容缺预审程序, 并将申请人违反承诺信息推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申请人欲继续办理该事项,须重新申请。申请人通过虚假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做出的承诺期天数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
五、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有关政府部 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本工作规程由库伦旗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