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如果转租、分租必须书面向出租方申请,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并签订合同,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所有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材料复印件须报给出租方留存;转租分租合同内容范围不得超过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范围,转租分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方剩余租赁期限,第三方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损失。租赁期间,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分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承租方可经营精品酒店、培训中心、餐饮、月子中心、康健场所(养老机构除外)、长租公寓、写字楼等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的合法经营项目,承租方如需经营非上述其他项目必须为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的合法经营项目且经出租方同意。所有租赁期间的经营项目都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提供给出租方后方可经营。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