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坝河陈家坝镇杜家坝大桥至金鼓大桥河段疏浚原料 |
标的名称 | 都坝河陈家坝镇杜家坝大桥至金鼓大桥河段疏浚原料 | ||||||
---|---|---|---|---|---|---|---|
项目编码 | DSCQ* | 转让底价 | 16.1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0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07 |
标的基本信息 | ||||||||||||||||||||
---|---|---|---|---|---|---|---|---|---|---|---|---|---|---|---|---|---|---|---|---|
资产包信息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分别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都坝河桂溪镇凤凰村河堤下游至杜家坝大桥下游、都坝河陈家坝镇杜家坝大桥至金鼓大桥、都坝河陈家坝镇红岩索桥至金鼓大桥、都坝河曲山镇西河桥以下至两河交汇口、苏宝河擂鼓镇五星沟、白坭沟白坭乡金凤村段、通口河漩坪乡筒子坝漂流上下游段等6段河道清淤疏浚原料,6处标的按现状分别进行转让。标的物预估方量、挂牌单价、转运保证金等详见《河道清淤疏浚原料转让信息明细表》。 2.本次标的为预采(估)产品,采用现场挖装运输的移交方式,品质、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开采移交的实物为准。 3.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单价(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最终实际结算价款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4.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
标的信息 |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略) 置方简况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6.1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场外自行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2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河道清淤疏浚物料销售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河道清淤疏浚物料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转运保证金,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运输工作并结清全部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转运保证金,转运金的具体金额详见《河道清淤疏浚原料转让信息明细表》。 四、因本次转让标的为预估方量,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受让方应在《河道清淤疏浚物料销售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首期预付款(预付款应不低于成交总额的30%)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当受让方实际运输量价款达到预付款80%时,则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在2日内继续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第二期预付款,以此类推直至疏浚完毕。 3、河道疏浚完毕后转、受双方按照实际运输方量结算,若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付款总和超出实际结算金额的,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全额无息退还到受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有砂石或矿产生产、加工及销售。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截至报名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承诺函)。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预采(估)产品,品质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开采移交的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河道清淤疏浚物料销售合同》,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和转运保证金的亦不予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可自行到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三、本次转让标的为预采(估)产品,采用现场挖装运输,预计在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疏浚,最终每日开采量以实际情况为准,受让方须按将开采出的疏浚物按转让方要求进行转运,不得自行形成堆料点,如因受让方原因产生堆料的,转让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有权没收受让方转运保证金。同时,转让方有权责令受让方限期清除堆料点,验收通过并对受让方已转运部分进行结算。 四、受让方需自行组织车辆装卸、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运输车辆须有统一的标识,制作标识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备案(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货箱尺寸、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受让方在运输标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增加运输车辆,如需增加车辆应提前书面申请,待转让方同意后,转、受双方对新增车辆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随时抽查运输车辆,并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检查,若检查运输车辆与备案信息不符,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转运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受让方须提前勘察、规划 (略) ,按要求维修维护所在标段临时运输便道,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 (略) 沿途进行降尘、清扫、交通值守等, (略) 运输、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由受让方 (略) 、地磅和车辆冲洗装置等。 六、受让方需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自行做好群众协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受让方需根据先危后轻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清淤实施方案实施,清淤河床平整后要确保不留深坑和堆积体,不得造成生态破坏,确保岸线顺直,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八、在转运原料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须重点做好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该项目无事故发生。 九、转让方指派专人对每车疏浚物转运方量进行现场计量,转、受双方每日共同书面登记并签字确认。 十、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运输设备不能满足整治要求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标的物运输,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受让方交纳的转运保证金、已支付预付款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一、若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疏浚停止的,受让方应立即退场,转、受双方解除合同,按实际运输量结算价款及转运保证金,转让方不对受让方进行任何赔偿。 十二、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本次交易标的数量为预采(估)量,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基数按预估方量计算(预估方量×成交单价×2%)。如移交数量不足挂牌数量的,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十四、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需签订《安全运输协议》,并严格遵守其中内容。 十五、其他事项详见《河道清淤疏浚物料销售合同》(样本),《河道清淤疏浚原料转让信息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1-07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 (略) 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在受让方签署《河道清淤疏浚物料销售合同》并付清转运保证金且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返回至受让方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何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