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珠海正圆 (略) 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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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Z* |
标的名称 | 包组2:鲜肉、禽鸟类;包组1:粮油、面粉、干调类;包组3:点心、河粉、面条类;包组4:蔬菜、水果、水产类 |
标的编号 | CZ*;CZ*;CZ*;CZ* |
公告性质 | 更正公告 |
各投标人:
珠海 (略) 于2024年7月12日发布的“珠海正圆 (略) 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一)(项目编号:CZ*)”,现有投标人对发布项目“包组2:鲜肉、禽鸟类”、“包组4:蔬菜、水果、水产类”提出相关询问,经与招标人沟通确认后现对相关询问作如下答复:
一、答疑内容:
1、问:“商务部分评分:“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投标人具有食品相关的检测仪器:农药残留检测仪、真菌霉素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便携式食品综合分析仪、烟硝酸盐检测仪,相同检测仪器不重复计。其中“烟硝酸盐检测仪”是否为存在笔误,应为“亚硝酸盐检测仪”?
回复:检测仪器名称为“亚硝酸盐检测仪”,其他包组有同样检测仪器的以“亚硝酸盐检测仪”为准。
2、因为根据“鲜肉、禽肉类产品”及“蔬菜、水果、水产类产品”配送的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作业场所面积的大小比要求仓储面积的大小实际意义更大,建议“包组2:鲜肉、禽鸟类”、“包组4:蔬菜、水果、水产类”的“商务部分评分:“供应商食品仓储能力”更改为“供应商作业场所能力”?
回复:供应商食品仓储面积与供应商作业场所面积均可认可。
3、根据“包组2:鲜肉、禽鸟类”、“包组4:蔬菜、水果、水产类”的商务部分评分:“供应商食品仓储能力”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 2)投标人须提供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如为租赁的须同时提供产权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面积以租赁合同时或房屋产权证明为准”的要求,因我公司为私营企业,配送 (略) 法定代表人家族所有, (略) 使用,故没有收取相关费用,没有“对应的发票”,是否符合本项评审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
招标人:珠海正圆 (略)
招标代理机构:珠海 (略)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