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5字第5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7房地证(2007)字第6382号 | *荣 | 土地/房屋 | 綦江县古*镇九龙大道62号7幢1-7-5 |
公告单位: (略) (略) 规划和 (略)
2025年 1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