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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江苏无锡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立筒仓设备、码头吊机等) |
项目编号 | WXCQZ23037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江苏无锡国 (略) 内部决策同意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3/31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3/4/7 |
转让方 名称 | 江苏无锡国 (略) |
标的物 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江苏无锡国 (略) 拟处置的机器设备一批,主要为立筒仓工作塔输送设备、立筒仓工作塔清理设备和高架式固定起重机等,共8项(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吊 (略) 城南路29号江苏无锡国 (略) 立筒仓大楼旁河道两侧,其余设备位于立筒仓大楼内。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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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 (略)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华夏评报字(2023)第004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评估基准日 | 2023/2/28 |
转让标的评估值 | 23.* |
特别事项 说明 | 1、本次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不包含相关拆除费用,转让方将按照评估报告测算金额给予64777元的拆除费用补偿,该拆除费用补偿金额为固定金额,不可调整,具体支付结算方式在《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 2、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3、本次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接受单套或部分受让申请。 4、标的资产均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转让底价 | 30.* 万元 |
受让方 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户名:无 (略) ,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营业室,账号:*3480)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9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7、标的资产拆除和搬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拆运规则》(详见附件2)。 |
备查文件 | 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 (略) 出具的锡华夏评报字(2023)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详见附件3:《报价须知》)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看货联系人:刘军丽,*。 5、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签字并填写) (3)《报价须知》(见附件3,签字)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3,盖章) (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盖章并填写)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6、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物价局文件执行。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陈经理 |
联系电话 | 0510-* |
传真 | 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