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部分主体放弃或被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涉农项目(第五批)储备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3〕27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3〕551号),为继续做好该项工作,在全县遴选新的实施主体,特制订本指南。
一、项目扶持内容
(一)设施蔬菜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新建或改造蔬菜(含食用菌)生产大棚设施设备,包括设施棚架(膜)、智能化控制(包括专用变压器等)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建或改造集约化育苗设施设备,包括育苗大棚、育苗床、育苗盘、嫁接愈合室、育苗机械、温光湿智能控制、 (略) 控制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建或改造设施蔬菜生产水肥药一体化设施设备,包括首部系统、 (略) 、 (略) 等相关设施设备;新建或改造蔬菜产地分选、清洗、切分、晾晒、分级、包装、脱水、预冷、保鲜等初加工设施设备。
(二)设施畜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新建或改造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包括饲喂、环控、监控、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及养殖圈舍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节能节水设施设备;新建或改造饲草料种植、加工、储存设施装备建设;新建 (略) 域畜禽粪 (略) 理中心,包括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
(三)设施渔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池塘标准化改造。包括池塘整形清淤、护坡 (略) 、管理用房改造、进排水沟渠及管道、泵房泵站等;新建或改造渔业生产设施。包括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基设施循环水养殖、流水池塘养殖、流水槽循环水养殖、圈养、“鱼稻(菜)共生”及“渔光一体”等渔业生产设施新(改)建;购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包括投喂、环控、监测、智能化等设施设备;新建或改造水产加工装备设施。包括暂养净化池、 (略) 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和生态环保等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建设(不包含冷藏保鲜设施);新建或改造养 (略) 理设施。包括生态渠道、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购置微虑机等设备。
(四)农机服务设施条件改善
新建或改造机械化育秧中心。包括育秧场地(育 (略) 、基质营养 (略) 、 (略) 理区、 (略) 、暗化催芽室、辅 (略) 等)建设,以及育秧播种成套设备、秧盘等设施设备配备;新建或改造农机维修中心。包括维修车间、停机(车)场建设,以及配置农机故障诊断设备、农机维修相关通用设备、机具维修常用零配件等;包括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的建设;购置农业装备。包括先进实用绿色高效等设施设备,不得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复支持。
二、主体申报条件
(一)申请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农民合作社。已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且信息完善,农民合作社章程制度上墙,成员账户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获评为全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省级及以上示范社的优先考虑。
2.家庭农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且信息完善;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场主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上年度获得高素质农民省级调训优秀学员的家庭农场、获评为全国和全省家庭农场典型案例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给予支持。
(二)申请主体须符合相应产业基础要求
蔬菜产业类的,单个实施主体蔬菜生产基地5亩以上;畜牧业类的,实施项目不在畜禽养 (略) 内;渔业类的,实施项目不在当地政府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 (略) 内,《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承包合同确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农机服务类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作业覆盖2个乡(镇)以上、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
(三)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纳入支持范围。2.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3.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4.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2022年以来,实施主体通过中省资金已支持建设的内容或环节,不再重复支持。
三、补助标准
(一)补助金额。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结余资金170.*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1个,家庭农场不少于2个。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元。设施蔬菜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122.*元。
(二)补助比例。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
四、项目管理
(一)申报程序。各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申报资料经各镇审核无误后推荐报送至县 (略) ,县 (略) 组织专人进行审查评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程序后,按要求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报市 (略) 、 (略) 备案。
(二)项目实施。由县 (略) 通知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项目,收到通知后,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规范组织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阶段性报送实施进度。
(三)项目验收。各实施主体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 (略) 、镇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各实施主体要及时提供项目验收资料(包括规范票据、采购合同、审计报告等)提交镇级验收。经项目所在镇验收合格后,县 (略) 会 (略) 及镇人民政府开展县级验收。
(四)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县 (略) 及时 (略)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农民合作社):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 林之婷;联系电话:0832-*;邮箱:*@*q.com
联系人(家庭农场):科技教育股 潘亚男;联系电话:0832-*;邮箱:*@*q.com
六、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经县 (略) 工作人员审核后须胶装成册,逐页加盖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鲜章,一式三份,采用硬壳纸包装。
附件:申报材料模板-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的申报指南
威远县 (略)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