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批准《邵阳县合 (略) 年30万m3混凝土搬迁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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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3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邵阳县合 (略) 年30万m3混凝土搬迁项目变更 |
建设地点 | (略) 邵阳县九公桥镇七里山场黄花坪 |
建设单位 | 邵阳县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景晟 (略) |
项目概况 | 邵阳县合 (略) 关于《邵阳县合 (略) 年产30万m3混凝土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12月 (略) 生态 (略) 环评(3)[2022]29号文予以批复。你公司于2023年3月收购该项目后,拟增加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增加75万元)在原项目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利用水泥、砂石、粉煤灰等原料增加一条年产10万吨预拌特种砂浆生产线,变更内容主要为:建设单位由邵阳县合 (略) 变更为邵阳县 (略) ;新增一条预拌特种砂浆生产线;新建一座原料堆棚及一座配料仓;新建一座洗车废水沉淀池;关闭西北侧大门,不再使用原进厂道路进行物料运输,并在洗车平台西侧新建一条进厂道路;同时配套建设相关的环保措施。变更后项目原有产品基础上增加预拌特种砂浆。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原环评批复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8个100%,确保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强对进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辆冲洗废水经有效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原化粪池处理综合利用,不外排。优化施工总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施工设备维护保养,禁止夜间、午休时间施工,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防止噪声扰民。建筑垃圾应尽量回收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运至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施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县环卫部门规范处置。 2、加强运营期大气环境管理。对厂区道路及地面进行硬化,加强对进出运输车辆清洗和道路、厂区的洒水降尘,运输过程中粉料采用罐车密闭运输、砂石采用防尘网覆盖,杜绝沿途洒漏;对生产车间、原料车间进行全封闭,车间出入口设置喷淋除尘,骨料皮带输送采取封闭式作业,装卸均采用机械操作,并采取喷淋洒水措施;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矿粉筒仓废气经仓顶除尘器除尘后通过呼吸口排放;搅拌楼采取封闭式框架结构,搅拌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项目废气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员工食堂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收集引至屋顶高空排放,确保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强运营期废水环境管理。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厂区修建雨水污水收集系统,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在厂区进口设置洗车平台,四周设置导流沟,搅拌机冲洗废水、运输罐车清洗废水收集经砂石分离机处理后与地面冲洗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有效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 4、严格噪声控制管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降噪、隔声屏障、距离衰减及夜间禁止生产等措施;同时加强车辆运输管理,午间及夜间避免运输,对进出场道路设置隔声屏障,给沿线居民住房安装双层隔音玻璃,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5、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2013修改清单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砂石回用于生产;沉淀池底泥、实验室混凝土试块经收集池贮暂存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规范处理;废机油、废抹布等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设施,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确保环境安全。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项目建成后,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