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旗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现将《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库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2月9日
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维 (略) 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促进襄阳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积极引导,规 (略) 场秩序
按照自治区、市相关工作要求,在库伦旗注册及外地来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平等进入库伦旗场开展业务,同时要入驻内蒙古自治区中介服务网便于企业及时掌握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 (略) 场公平竞争原则,引导企业公开、公平、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指定企业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二、明确职责,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地形测绘、房产测绘、规划编制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编制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评估、宗地测绘、地质灾害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代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拍卖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涉及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测绘、资产评估、 (略) 、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代理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经信、科技、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招投标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依法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
三、多措并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
1.完善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管理,健全完善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认定制度,把好中介组织准入关,中介组织在依法办理手续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归口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投资运作、财务状况等监督管理,强化日常营运情况监管,特别是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执业报告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标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制订符合审批部门要求、中介机构实际和业主利益的具体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缩短办结时限。健全完善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展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略) 场规范有序。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购买中介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管理机制,做到持证上岗,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2.建立 (略) 场竞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不得存有利益联系,不得利用中介机构谋取自身利益,不得利用中介机构变相进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略) 的操作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审计、招投标代理等事项,应 (略) 以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3.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积极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凡进入中介服务行业的中介机构,都应加入本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制度,督促中介机构亮证、亮照经营,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4.规范收费行为。中介业务应由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承办,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中介业务。除提供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 (略) 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行业, (略) 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行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5.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的信用档案,加快完善以诚信数据收集范围、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积极整合检察、司法、金融、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招投标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建立中介机构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等方面的信用档案库,实现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诚信等级差且经审查确认后被列入“黑名单”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略) 从事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中介业务,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结果的抽查审核机制,对出具的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的结果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服务对象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存在违法违规中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6.加大考核惩处力度。健全惩处机制,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