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档案事务,进 (略) 档案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略) 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 (略) 开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的对象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寄存、销毁、数字化、开发利用、管理咨询、数据保全等服务业务,并拥有与档案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
二、受理备案登记的期限、地点、受理部门
受理地点: (略) 长江中路106号
受理部门: (略) 档案馆业务指导科
联系电话:*、*
在海安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业务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签订服务合同后15日内完成申报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的办理
(一)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略)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验原件);
4.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见附件2)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复印件;
6.提供档案寄存、保管外包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的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档案库房设施、设备情况明细表。
(二)备案登记材料的审核
市档案局依法履行备案职责,对报备材料进行检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在《 (略)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返还中介服务机构。报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附件:1. (略)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2. (略)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
(略) 档案局 (略) 档案馆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