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4〕84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吨高档纺织染整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略) 积极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组织编制了《 (略) 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20—2030)》(以下简称《印染专项规划》),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布局14个印染集聚区和15个印染保留提升点。2021年8月我厅出具了《印染专项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1〕30号),2022年 (略) 印发了《印染专项规划》(锡政办发〔2022〕95号)。
(略) 拟牵 (略) 内24家印染企业产能,建设年产*吨高档纺织染整产品项目。项目整合的24家印染企业均为纳入《印染专项规划》的现有印染企业,整合搬迁项目 (略) 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绿色印染纺织智造产业园,为规划的印染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2023年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集聚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锡环发〔2023〕120号)。项目分两阶段实施,一阶段工程印染产能为*吨/年,二阶段工程印染产能为*吨/年。一阶段工程拟于北厂区建设3座印染车间以及染色和后整理等生产线和复配中心,引入染色机438台、定型机22台等主要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原料仓库、危化品仓库和成品仓库等贮运工程,以及初期雨水池、事故池、一般固废仓库、危废仓库和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工程。二阶段工程拟于南厂区建设2座印染车间以及染色、印花和后整理等生产线,引入染色机134台、印花机12台、定型机8台等主要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导热油炉以及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危废仓库和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全厂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等印染产品年生产能力为*吨,不突破拟整合的24家印染企业产能。
项目通过削减50%以上的废水排放量,实现主要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排放量二倍减量替代。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关于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苏环委办〔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符合《印染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通过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得引入限制类和淘汰类设备,整合的印染企业现有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淘汰处置。优先使用高性能染料助剂、液体染料、无磷助剂等,采用助剂自动配液输送系统、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建设“色卡数字基因库”、逐步实现从“模糊化印染”向“数字化印染”转变。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探索建设一次染缸的染料、助剂、盐等物料回用系统,提高染料及助剂的回用率;配备定型机废气、染缸高温废水、冷凝水等余热回收装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废水回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达到《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开展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标准;烧毛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严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定型、印花烘干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其他工艺过程排放的颗粒物以及工艺过程和危废仓库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40—2022)中表5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3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项目碱减量、退浆等工序高浓废高盐废水应设置单独收集、脱盐系统,实现染料、助剂和盐的回用,脱盐后废水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并采用“A/O+MBR系统+反渗透系统”工艺处理,反渗透产水作为中水,回用于生产工艺;反渗透浓水进入深度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尾 (略) 峭岐 (略) 排放口,排入冯泾河。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表2限值、《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表1太湖地区直接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40—2022)表1限值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相关限值。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峭岐 (略) 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印染废水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探索对含锑、磷污泥实施单独收集、回收利用,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固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达到固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化品仓库、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生产车间和污水处理站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加强对中水回用的计量,按要求安装中水回用实时在线计量装置,并与生态环 (略) 。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应依法依规做好原有项目装置及设备拆除工作,并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规范处置。
三、你公司在一阶段工程投产前 (略) 人民政府关于项目产能及排污总量指标来源相关承诺内容(附件1)。调试期间中水回用率未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中水未完全回用于生产工艺的,一阶段工程不得正式投产。一阶段工程稳定运行后,中水回用率未进一步提升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的,二阶段工程不得实施。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一阶段工程外排量):废水量≤*.2吨、化学需氧量≤144.446吨、氨氮≤11.556吨、总氮≤34.667吨、总磷≤1.444吨、悬浮物≤28.889吨、苯胺类≤2.889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444吨、动植物油≤2.889吨、硫化物≤1.444吨、总锑≤0.231吨。
生产废水(二阶段工程建成后全厂外排量): 二阶段工程建成后,全厂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
生活污水(一阶段工程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3.528/0.504吨、氨氮≤0.353/0.04吨、总氮≤0.706/0.121吨、总磷≤0.081/0.005吨、悬浮物≤3.024/0.101吨。
生活污水(二阶段工程建成后全厂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5.04/0.72吨、氨氮≤0.504/0.058吨、总氮≤1.008/0.173吨、总磷≤0.115/0.007吨、悬浮物≤4.32/0.144吨。
(二)大气污染物
一阶段工程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16.39吨、醋酸雾≤0.13吨、二氧化硫≤0.072吨、氮氧化物≤0.676吨、颗粒物≤2.33吨。
一阶段工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5.322吨、醋酸雾≤1.029吨、颗粒物≤7.08吨。
二阶段工程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6.91吨、醋酸雾≤0.05吨、*烯酸≤0.1吨、二氧化硫≤1.348吨、氮氧化物≤6.564吨、颗粒物≤2.912吨。
二阶段工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2.18吨、醋酸雾≤0.369吨、*烯酸≤0.03吨、颗粒物≤2.96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的报告》(附件2), (略) 政府及行业协会推进中水回用、废盐资源化利用处置等基础配套设施“绿岛”工程建设,开展含锑、含磷污泥回收利用处置研究,为太湖流域印染行业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引领作用。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实施全生命周期规范运行。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江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附件:1.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年产*吨高档纺织染整产品项目产能及排污总量指标来源的承诺函(澄政报〔2023〕67号)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的报告(澄政报〔2024〕53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9-*-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