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乐华新村一期8幢48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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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R2024GD* |
标的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乐华新村一期8幢48号房 |
标的编号 | GR2024G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乐华新村一期8幢48号房 |
转让底价(万元) | 66.47 |
挂牌日期 | 2024-07-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31 |
资产概述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乐华新村一期8幢48号房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7-18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延牌条件: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最长延长周期数:48,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个):5个工作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2、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5、根据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3)第631号)中特别事项说明显示: (1) (略) 场价值的评估值中已包含增值税,但不包含其他交易税费等。 (2) (略) 金 (略) 123号308、309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根据委托人要求本次评估土地性质按出让评估以及提供的处置方案,转让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该部分金额由买受人缴纳,故评估价格需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略) 自然资源局(海洋局)2023年1月18日发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分摊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房产,转让时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除属旧城改造项目中出售的商品房产以及1949年10月24日前已确认权属的华侨房产和城镇个人祖遗房产不需补交地价款外,应当按以下规定补交地价款:(一)属补贴出售、集资统建、房改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房产,以及1949年10月24日后确认权属的华侨房产和城镇个人祖遗房产,按批准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1%补交;(二)属其他类型房产的,按批准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3%补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 (略) 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公告》评估对象所在金平区为III级住宅用地,楼面地价为*/平方米,故按其他类型房产按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3%进行测算出让金,即:**3%=*/平方米(取整)。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以相关行政部门核实为准,如若日后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与设定情况不一致,评估值则需相应调整,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6、“ (略) 金 (略) 123号308、309房”项目,土地性质为划拨,转让标的成交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的补缴金额以相关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独自承担。 7、公告期内看样请提前预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叶夏林,* 。 8、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3)第631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略) 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0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GR2024GD*+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荔湾 (略) 40号 | ||
法定代表人 | 谭昌友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5G | 经营规模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日期 | 2023-10-3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董事会会议纪要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许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ttp://**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略) 址 | 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