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元亨废 (略) :
社会信用代码: *** MA0YJ22D66
单位地址(住址):常兴店镇郭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立三
我局于2022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东南侧污水沉淀池利用暗管、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等为证:
1、锦州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12月29日现场(勘察)笔录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2022年3月19日现场(勘察)笔录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
2、锦州 (略) 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12月29日调查笔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2022年3月19日调查笔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告知你单位存在污水沉淀池污水外排、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的事实。
3、现场图片16张(2021年12月29日现场拍摄的、2022年1月13日现场拍摄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锦州 (略) 工作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1份(2022年3月1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
5、环评批复文件一份(北环审[2019] (略) ,2022年3月19 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企业东南侧污水沉淀池利用暗管、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 (略) 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辽宁元亨废 (略) 挤出机、粉碎机、板框压滤机(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间为30日(从2022年4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辽宁元亨废 (略) 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由你单位承担,你单位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 (略) 理。
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略) , (略) 负责核查,根据《环 (略) 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出解除或者维持查封(扣押)的决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锦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锦州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锦州 (略) (印章)
2022年 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