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将对张炳戌房屋所有权面积进行认定,现予公告。该户系望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工,于1993年12月参加房改福利分房,房产位于吉水街道吉水街,产权证是1993年房改优惠证,房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字第1124号,证载建筑面积为47.05平方米,现申请人将1993年颁发的优惠证进行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经测绘单位现场测绘实测面积为93.80平方米,因原申报导致面积不一致,经我中心权调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产权人未对该房屋进行改(扩)建,与现状一致,并经望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具证明。我中心将对该产权人的实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公告,若对公告的房屋所有权面积认定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2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望江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