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进 (略) 科技创新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优势,以创新制胜为建设 (略) 提供有力支撑。我局结合近年来相关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情况和本地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如有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电话形式 (略) 科学技术局。联系人:朱滢之,联系电话:0580-*。
(略) 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紧扣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三支队*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港打造,实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力推进创新深化和 (略) 建设“985”行动落地见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优势,以创新制胜为建设 (略) 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打造舟山硬核技术
1.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3.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船舶与海工装备、数字海洋、清洁能源及装备制造等九大现代海洋产业链及特色产业与未来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 (略) 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攻关体制,每年遴选支持一批产业攻关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补助财政科技经费*元。
4.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技术研究单位开展研究,每年安排财政科技经费最高不超过*元。鼓励设立科技“区域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引导带动社会各方面加大研究投入,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5.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元的奖励。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重点研发项目。
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 (略) ,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 (略)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 (略) 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元的奖励。
7. (略)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 (略)
8. (略) 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在舟高校、 (略) 所、企业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元、*元。对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元的奖励。
9.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最高不超过*元的奖励。
10.建设高水平 (略) 校(院所),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元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略) 场应用为导向, (略) 打造、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等, (略) 重点产业发展,每年根据每所高校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11. (略) 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独立型 (略) 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 (略) 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各县(区)、功能区围绕各自特色产业发展的 (略) 名校共建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对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元的奖励; (略) (略) (略) 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最高不超过*元的奖励。
12. (略) 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元、*元的配套奖励; (略)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元的奖励,年度绩效 (略) 级孵化器,给予*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元、*元的配套奖励; (略) 级众创空间,给予*元的奖励,年度绩效 (略) 级众创空间,给予*元的奖励。
13. (略) 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 (略) 载体,分别给予*元、*元的配套奖励。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舟山硬核成果
14.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略)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元、*元、*元的奖励; (略)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元、*元、*元、*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给予*元、*元奖励。
15.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在舟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探索开展科研成果赋权、创新深化等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对入选国家、 (略) 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绩效情况,分别给予最高*元、*元和*元奖励。 (略) 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舟山转化和产业化。
16.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元的奖励。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打造创新最优生态
17.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元的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18.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认定为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的,给予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工薪补助,按最高*元/人补助。
19.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财政科技经费最高不超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一批渔农业科技项目,引进转化推广渔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或适用技术,为乡村振兴、海岛共富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服务支撑。
20.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元的创新券资助。
21.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 (略) 丰富产品开发,支持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等产品的开发落地。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