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首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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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首批) |
公示标题 | 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首批)中标候选人公示 |
公示类型 | 正常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07-28 17:36:18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08-02 17:36:18 |
公示发布时间 | 2024-07-28 17:36:18 |
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首批)
评标结果更正报告
一、评标结果须更正原因
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首批)在2024年05月17日15时00分进行了第三次评审复核,经评标委员复核并一致同意废除江西建工 (略) 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复核会议结束后在公示期间2024年5月23日收到江西建工 (略) 递来的书面异议,招标人于2024年5月27日就江西建工 (略) 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该司对异议答复不满,向招标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招标管理部门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为:因废除江西建工 (略) 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据不足,应依规召回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予以更正,恢复江西建工 (略) 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根据招标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 (略) (略) 申请召回本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评,并于2024年07月25日10时0 (略) (略) 三楼评标2室进行复评,对评标结果作出更正。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工程评标结果更正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4位原评审专家和1位应急专家组成,共5位专家。由于其中有1位原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此次复评,根据相关 (略) (略) 申请补抽1位专家。原评审专家分别是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应急专家是评委5,其中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1担任。
三、更正依据及结果
经评标委员会复核,针对第三次评审复核的结果作如下更正:
1、原复核内容:截止到2024年5月16日,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建工 (略) ,在中国 (略) 显示存在多条执行案的记录,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1(12)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可能对本项目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更正依据及结果:江西建工 (略) 提供了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2024年5月30日的银行账户明细信息基本账户余额高达2亿元,说明有履约能力,不适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1(12)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2、原复核内容:江西建工 (略) 在2022年 (略) 经济贸易学校新建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编号:*) (略) (略) 官网上发布的施工招标中标结果公示显示江西建工 (略) 为中标单位,且有案号“S*”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予否决。第二十条的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更正依据及结果:(1)关于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资格审查条件,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在其他项目查实存在骗取中标行为的并非全部被禁止再参加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只有被查实存在骗取中标行为且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才在禁止期内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禁止期满后,并不因被查实在其他项目存在骗取中标行为而不得再参加另外项目的投标。江西建工 (略) 虽曾因弄虚 (略) 西青区住建委处以行政罚款,但被认定为违法情节较轻,未被处以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故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予否决。第二十条的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综上,经评标委员一致同意,恢复江西建工 (略) 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四、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无
评委主任:
评委:
日期:2024年07月25日
附件1:评标结果更正报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