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4]12号
大 (略) 投资*元建设年产*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生产项目,位于大名县龙王庙镇龙王庙村 (略) 西,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5°14"31.740"、北纬36°13"53.004"。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4]30号);大名县龙王庙镇人民政府出具规划意见,符合乡镇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为水泥稳定碎石生产项目,不生产混凝土。项目运营期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允许排放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筒仓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与搅拌机共用排气筒;搅拌工序由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排放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应加强厂区硬化并及时清扫;运输车辆加盖蓬布,低速行驶;在厂区进出口设车辆冲洗装置;项目机制砂、石子存贮于封闭料仓内,并设置喷雾降尘装置,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无组织产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用于厂区地面泼洒抑尘,不外排。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等多种组合降噪减震措施,北、南、西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东厂界应满足4类标准。项目除尘灰、沉淀渣,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应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间建设应满足相关要求。
3、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评。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监管过程防止出现批复、建设、生产不符情况。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