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依法注销青海重型 (略) 的取水许可证(证号:D*G2021-0016),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注销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公告。(详见附件)公示.pdf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