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南天房 (略) 破产管理人
关于拍卖大方县南天·星月国际住宅的公告
大方县南天房 (略) 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4年12月29日10时至2024年12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2017年7月4日,贵州省大 (略) 裁定受理了大方县南天房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27日同意原管理人贵州中联信 (略) 辞去管理人职务,指定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 (略) 分债务人财产。拍卖标的位于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南天·星月国际,目前无抵押、查封。
2.买受人于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要求,自行实地了解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拍卖标的信息(如过户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将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被划扣不予退还等相关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根据管理人接管的资料显示,拍卖标的未出售。买受人竞拍成功,并缴纳尾款,支付相关税、费后,管理人将配合买受人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本次拍卖的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等费用。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任何有关此拍卖物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4.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买受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买受人应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全面调查、了解、核实拍卖标的的相关情况。本公告未尽事宜,管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5.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6.拍品尾款只接受线下支付,并汇款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大方县南天房 (略) 破产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 (略) 毕节桂花支行,账号:##)。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拍卖标的为位于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南天·星月国际不动产,约建成于2015年,钢筋混泥土结构,紧邻大方县人民政府。根据贵州华夏和房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拍卖标的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详见附件)
二、咨询看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可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或自行前往现场看样(管理人联系人:尹律师、赵律师;联系电话:#、#)。
三、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2、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如参与竞买人未在京东拍卖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管理人在录入京东后台后才可参拍。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配合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
1.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无人申报优先购买权。
2.如竞买人认为自己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优先购买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方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未参与竞买的,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六、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七、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1.拍卖标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予以必要协助。本次交易及过户所产生的由双方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应主管部门咨询。竞价标的所涉及的水、电、煤气、管理费等相关未了结的债务均由竞买人承担。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必须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竞买人在承担税费后不得据此主张竞价无效或向管理人追偿,参加竞买视为同意承担前述费用。
2. (略) 将向买受人收取系统成交价总额的0.5%作为京东软件使用费,单个标的软件服务费金额上限为#元。
八、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 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品页面)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2. 拍卖尾款应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具体的截止时间节点以系统显示为准)由竞得者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大方县南天房 (略) 破产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 (略) 毕节桂花支行,账号:##),并注明“破产案号:(2017)黔0521民破1号;款项性质: (略) 1-9-5号房拍卖款”。竞得者应在交齐拍卖余款后五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全部款项后,管理人负责向买受人提供收款收据。因拍卖标的本身价值较高,故其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而支付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 (略) 查询。
3.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悔拍,管理人可提请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破产财产。重新拍卖的,仍按原拍次进行。重新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如超出其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管理人将在报告贵州省大 (略) 及债权人会议后依法向原买受人追索。
九、特别提醒
1. 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按现状交付。管理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保证。所以请买受人在竞卖前仔细调查拍卖标的,亲临拍卖标的现场实地看样,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竞拍人一旦参与竞拍(无论是否尽调、现场看样或咨询),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以及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故请慎重参与竞拍。
2. (略) 络竞价所涉拍卖标的已知的拍卖标的属性、查封等情况已经公示,买受人需自行承担拍卖标的存在的全部权利瑕疵风险及其他未知相关风险。如果因拍卖标的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原因导致交易行为无法顺利完成的,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已经公示披露的权利瑕疵及风险,竞买人仍参与竞买则视为对拍卖标的权利瑕疵及风险的确认,责任自负。
3. 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管理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 买受人必须充分考虑拍卖标的的已知瑕疵和未知瑕疵所可能产生的过户、腾空、使用等一切风险。拍卖成交后,本管理人不负责清场和移交拍卖标的,仅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土地出让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竞买前应当充分了解拍卖标的过户所要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 (略) 理。
十、其他事项说明
1.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2. 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贵州省大 (略) 、管理人拍卖相关的文书(如有),买受人在拍卖竞价前应如 (略) (略) 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管理人联系后书面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管理人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 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标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竞买前应当充分了解拍卖标的过户所要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4. 竞拍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尹律师、赵律师,电话#、#;地址 (略) (略) (略)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大方县南天房 (略) 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