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4〕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8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4〕4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6号)和《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上报泰顺县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的报告》(泰农〔2024〕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根据“选好一个、带动一片、致富一方”的要求,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认定一部分科技示范户,涉及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畜牧(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及其他产业。对科技示范户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予以补助。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引入和创造农技推广试验示范机制,全面推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快途通道,建立县、乡(镇)、村农业科技 (略) 络,强化中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科技示范作用,促进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促进农业科技水平不断发展,计划培育40户以上农业科技示范户。
二、申报程序与办法
(一)申报对象。能够代表本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生产经营主体,产业具有一定规模,科技示范研究有一定先进性和科研价值,并且生产相对连片集中,产品竞争力、市场前景、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生产经营符合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二)申报与认定。根据省、市有关对科技示范户培育的要求,经农户自愿申请或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根据主体资格、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材料的真实性和立地环境条件、科研价值等可行性进行审核,择优推荐部分生产主体、种植大户(20亩以上)为农业科技示范申报户(2023年已确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不得申报),原则上一类乡镇拟推荐4户、二类乡镇拟推荐2户。经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给予拨付奖励资金。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职责。要在当地起到农业示范、科学研究、带动推广作用;配合上级机构完成科技研究项目,起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试验示范的过度载体作用;完成上级部门定点本地农业生产有关统计数据的汇报工作等。
三、资金奖励
(一)资金来源和额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8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4〕44号)的文件要求,对按申报程序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户预奖励资金2500元。
(二)资金拨付。经主管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下达农业科技示范户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农业科技示范户是农业部门对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要把设立和培育农业科技示范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运行机制、强化科学管理。建立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约束机制,接受有关部门参与监督,确保审核行为独立、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各级管理单位要明确职责、强化跟踪、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的监管。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
联系科室:县农业农村局科教科
联系人:蓝积雨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