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10万吨新能源动力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湖北斯 (略) 年产10万吨新能源动力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随环建审〔2022〕29号 | 2022-11-15 | 湖北斯 (略) | (略) 高新区余家畈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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