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项目地块原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3674.12㎡,规划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行政办公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略) 公安局盐湖分局大渠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地块前期资料搜集和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采样布点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中的采样要求,并结合前期搜集的地块历史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采样分析,共完成采集土壤样品16+2组(2组平行样)。
2. 经过检测单位实验室分析,以及实验结果分析和评价。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2018)中的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略) 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中的敏感用地标准,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锌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二类用地标准筛选值,其余重金属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限值;
(2)11种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未检出;
(3)27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未检出;
(4)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
(5)石油烃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限值。
(6)氰化物、*基叔*基醚均未检出。氟化物、氨氮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
3. 本次调查共建地下水监测井4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含1组平行),检测指标包括常规指标,重金属,VOCs,SVOCs,挥发性酚类,有机农药类等。样品检测结果表明,除常规项硫酸盐、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硝酸盐氮存在超标情况外,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样品监测值均未超标。
综上,经过初步调查阶段分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