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县什玲镇排寮村委会漫水桥建设项目“5·8”施工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8日10时45分左右,在保亭县什玲镇排寮村委会什荣印一、二村小组漫水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什玲镇漫水桥项目)发生一起项目施工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县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救治工作,尽快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及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5月21日成立保亭县什玲镇排寮村委会漫水桥建设项目“5·8”施工爆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县“5·8”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 (略)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什玲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伤亡和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总体情况
该项目位于什玲镇排寮村委会什荣印一、二村小组交界处,于2024年3月12日开工建设,主要是新建拦水陂1座和对 (略) 进行硬化,项目总投资116.*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什玲镇政府),机构性质为机关,负责人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地址保亭县什玲镇。
2.施工单位:海南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芳,注册资本为*亿圆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TA4XXXX。企业地址位于 (略) 龙华区老稻美食大街东区三楼。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水利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
3.监理单位:四川鑫和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2021年6月30日,注册地址位于 (略) 成华区熊猫大道1248号3楼345室,法定代表人谈某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LE****,注册资本:*仟万圆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等。
4.项目施工爆破作业承接人:朱某彬,男,63岁,籍贯: (略) ,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事故爆炸物情况
事故爆炸物是违法自制的炸药(使用化肥、火药混合物)和违法组装的雷管(其零件来源不明)。
(四)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据保亭县气象台的观测资料显示,2024年5月8日10至12时期间,什玲镇地区(排寮村委会什荣印一、二村)天气晴朗、无降水、无雷电,气温30.6-32.7℃,偏东风2级(3.34m/s)。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保亭县什玲镇排寮村委会什荣印一、二村小组交界处的一条南北走向的普通河流河道,其东侧毗邻 (略) ,南侧毗邻河道下游;西侧毗邻河道河堤和大片的野生山林;北侧毗邻河道上游。爆炸点(现场中心)位于河道巨石堆最南侧发现遗留有一条裤子和疑似血迹(120抢救伤者时已破坏现场);爆炸点(现场中心)旁的巨石堆上有数十个钻孔(里面已填装爆炸物,有爆炸危险性);距离爆炸点(现场中心)东南方约30多米处村委会告示牌下方遗留有3个空桶(疑似装配爆炸物质所用空桶);爆炸点(现场中心)东南方80多米处停放有一辆SUV轿车(车牌号:闽C.H****,车主为朱某彬),轿车后尾箱下方地面上遗留有乳白色颗粒物(疑似装配用的爆炸物质)。
图一、2024年5月8日,什玲镇漫水桥项目朱某彬(穿蓝色上衣)正在填装爆炸物。
图二、2024年5月8日,什玲镇漫水桥项目爆炸地点(发生爆炸后现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件经过
2024年4月25日,因在什玲镇漫水桥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两处石头炮机破不开,项目后勤部长(兼安全员)陈某荣通过罗某月的介绍联系到朱某彬,并一起到项目现场进行查看,经其估测两处石头总量约为200立方米(第一处约140立方米,第二处约60立方米)。
4月27日,陈某荣与朱某彬电话商量以6.*元达成口头协议(电话录音),由朱某彬具体承接实施爆破处理掉上述两处石头。
4月28日,朱某彬联系到唐某强和莫某思夫妻对两处石头进行钻孔,并于29日使用供压机和柴油机及钻孔工具对第一处石头进行钻孔。
5月6日上午,朱某彬用化肥、火药混合物和自制雷管组成爆炸物放置钻孔中(约60个),后使用黄土封口压实,用电线将各钻孔与引爆器连接,并于当天完成第一处石头爆破。
5月7日,唐某强和莫某思开始对第二处石头进行钻孔,并于8日上午9时许完成第二处石头钻孔工作(约40个)后收*钻孔工具,还协助朱某彬从其汽车上取下调配好的化肥、火药混合和自制雷管,由朱某彬自行填装。10:42许,朱某彬在填装最后一个钻孔时突然发生爆炸,其被爆炸溅起的石块击伤,造成手部、脚部、脸部、胸部和眼睛多部位受伤。
爆炸发生后,唐某强过去扶住朱某彬,现场项目负责人赵某策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1:20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朱某彬进行初步查看和急救,随后便将朱某彬送往保 (略) 救治。接着110警察、什玲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经 (略) 医生的紧急救治后,医生根据朱某彬的伤情,建议转 (略) 进行后期治疗,并于当天(5月8日)13: (略) 治疗。
6月1日,经过近一个月的救治,朱某彬还是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多次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略) 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应急救援情况
“5·8”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朱某彬进行查体和急救,此时朱某彬意识清晰,随后运 (略) 进行救治,结合伤情于当天(5月8日)转 (略) 进行治疗。
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联系什玲镇政府、 (略) 和报警群众核实情况,并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置。为防止二次事故,县公安局在现场拉起警戒线进行管控,并聘请国安(保亭)爆破公司对剩余的爆炸物开展排查,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引爆,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向目击者等询问情况,为后期事故调查和救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什玲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在此次事故中行动迅速、指挥协调顺畅,救治工作稳妥,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应急处置有效,且按程序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三、事故伤亡损失和救治、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伤亡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受伤1人(朱某彬,男,63岁,籍贯: (略) ,身份证号*****),事故发生时为什玲镇漫水桥项目爆破作业承接人,于2024年6月1日救治无效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医疗救治费用和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二)受伤救治和死亡善后情况
为做好朱某彬受伤救治和死亡善后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分管领导多次组织什玲镇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政法委、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协调会,督促协调相关救治和善后事宜。
(略) 救治期间,县应急管理局、什玲镇负责人和施工单位代表前 (略) 重症医学科看望朱某彬,了解治疗情况、商讨救治费用垫付和安抚家属情绪等问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垫付治疗费用*元(含先前承接工程款6.*元),保障了朱某彬接受2次手术和治疗用药不间断,尽最大努力实施救治,体现了企业的担当负责。
在朱某彬治疗无效死亡后,县相关部门和什玲镇多次组织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双方达成赔偿意向,并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事故各方劳务关系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一)事故各方劳务关系
(略) 与朱某彬关系:朱 (略) 员工,只是承接该项目施工爆破业务(有电话录音为承包口头协议,价格为6.*元),未签订纸质或电子类书面承包(用工)合同,由朱某彬自行提供爆破工具和材料等,并自聘2人为爆破前进行钻孔。
(二)佩戴劳防用品情况
通过询问、勘查和查看工作照片,朱某彬、唐某强和莫某思在实施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防静电服、防护鞋、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涉及刑事案件情况
经现场勘查检查和询问调查综合分析,朱某彬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由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5月9日已立案)。
(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比对、查阅相关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朱某彬在没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提供)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从事爆破作业;违法私自配制和组装爆炸物品;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爆破方案并报相关单位审批;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规范操作;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导致在填装爆炸物时不慎发生爆炸,其避险不及被炸出的石块击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略) :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尤其是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项目负责人随意将施工爆破作业承包给无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对承接爆破作业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承接人提供不符合实际的企业材料来承揽爆破业务;同时,项目施工现场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标识或警示标志;另,未将施工爆破作业按相关规定向属地公安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2. (略) :未严格落实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事发当天,现场监理人员只是例行公事般到项目工地查看一下现场就离开了,对看到已在现场作业的人员没有过问和制止,导致1人在填装爆炸物时不慎造成突然爆炸。
3.什玲镇政府:作为业主单位,又是属地政府,对于该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严,未完全尽到业主督查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5·8”项目施工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朱某彬,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对其进行处理。
2.刘某, (略) 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未履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3.陈某荣, (略) 什玲镇漫水桥项目安全管理员,未落实监理单位现场隐患整改措施要求,未及时排查该项目安全事故隐患,也未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向其上级有关负责人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王某, (略) 什玲镇漫水桥项目现场监理员,对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没有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已知的违法施工爆破作业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更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略)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承接项目施工爆破作业人员提供资料(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项目施工爆破工作,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什玲镇政府:作为业主单位,又是属地政府,对于该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严,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全尽到业主督查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略) 、 (略) ,一是要深刻汲取“5·8”事故教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做到风险防控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三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开展“举一反三”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县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什玲镇政府要加强与住建、执法等部门的联动,充分发挥执法震慑作用,开展辖区内的施工项目大排查大整治,齐抓共管,坚决堵住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对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依法严查,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约谈,加强安全教育,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县内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督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严格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要依法查处事故中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起到处罚一次,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各乡镇(场居)、县各相关单位、县内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5·8”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