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7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智源 (略) 饲料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凌环审〔2023〕6号 2023.5.8
2 关于锦州通利 (略)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凌环审〔2023〕7号 2023.5.9
3 关于辽宁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凌环审〔2023〕8号 2023.5.9
4 (略) 粮食储备库锅炉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凌环审〔2023〕9号 2023.5.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注:相关电子文件联系环保局审批办理人员
联系电话:*环境开发管理科)
(略) 环境保护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