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87号
被处罚人:代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0718,住址:曲石镇江南社区。
经查实:代某某于2022年8月2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 (略) 曲石镇江南社区半个箐开采石灰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石工具为挖机,采出石灰石40立方米,采出的石灰石尚未销售,还在现场堆放,其开采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
本局对被处罚人代某某非法开采石灰石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代某某对自己非法开采石灰石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向代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监停字〔2022〕第92号),《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腾自然监先字〔2022〕第92号),2022年9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8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第87号),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代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代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代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略) 曲石镇江南社区半个箐开采石灰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处罚如下:
一、责令代某某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将机械、人员撤离矿区,消除安全隐患,采出的石灰石就地掩埋。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略) 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1日